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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黄某与赵某、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郑某,又名郑X,男,51岁。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黄某,女,51岁。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赵某,又名赵X,男,48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袁某甲,男,43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袁某乙,男,35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袁某丙,男,50岁。

郑某、黄某因与赵某、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9年5月26日作出的(2009)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某申请再审称:1、赵某没有借给我x元钱,借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写;2、一审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

黄某申请再审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郑某的借款行为与其无关,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一审违反法定程序。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郑某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郑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郑某两次所借款项x元,是郑某与黄某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郑某与黄某离婚时虽然对共同债务处理有约定,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黄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郑某撤回再审申请。

二、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奇

代理审判员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汤静侠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韩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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