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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赵某某与王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杜云川,方城县司法局券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洋,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牛某某、赵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09年9月29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伤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判决。牛某某、赵某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于2010年2月21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及牛某某、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杜云川,被上诉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军

审判员毛进中

审判员梅安生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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