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代某、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总公司第四分公司、渑池县X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渑池县X街中段。

法定代某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某人:梁小卫,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某人:宋红芳,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45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男,63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总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渑池县X街西段。

负责人:代某,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渑池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某人:胡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某人:崔毅,男,46岁。

上诉人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代某、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总公司第四分公司、渑池县X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安生

代某判员陈巍

代某判员赵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牛晓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