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成某某等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

辩护人李某,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

辩护人朱某某,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成某某、谭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11)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成某某、谭某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某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成某某、谭某,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08年10月18日,郴州天泰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因库容紧张,将等某为C4F级的烟叶1000件共计x公斤及其它等某的原烟一同临时存放于郴州市X区香山坪烟草站仓库,该仓库钥匙由该公司职工吴某霞负责保管,郴州市X区香山坪烟草站安排该站职工唐某干和聘请的临时工即被告人成某某协助担任保卫工作,并具体负责该站的保卫和夜间巡查。同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成某某发现存放该批烟叶的仓库门可以推开便生盗念,伙同被告人谭某等某从该仓库分7次共盗C4F级烟叶x公斤,并将所盗烟叶分2次销赃给侯某海,得赃款x元。案发后,被告人谭某与侯某海分别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x元和x元共计x元,已全部由公安机关发放给被害单位天泰公司。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某予以证某:1、被害单位职工林朗的陈述;2、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分公司出具的关于烟叶调拨价格的说明;3、烟叶出入库过磅情况表及过磅单4、扣押物品清单和缴款书;5、证某、唐某、蒋某、王某、吴某、李、高某、成、李某、成、侯某、李某、段英、李某的证某;6、同案人李某华的供述;7、郴州市价格认证某心郴价认鉴字(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9、辨认笔录及照片;10、湖南省烟草专卖局湘烟叶(2008)X号关于下达湖南省2008年烤烟调拨价格和打叶复烤加工费用标准的通知;11、领条;12、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某;13、被告人谭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某。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其中被告人成某某参与共同盗窃作案7次,价值达x.4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谭某共同盗窃作案5次,价值达x.4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某窃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成某某起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谭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退赔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成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谭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某,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三、限被告人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赔被害单位郴州天泰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x.40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上诉理由:他的行为构成某务侵占罪;原判认定的犯罪次数,烟叶数量、等某、价值事实不清;他与李某华2次作案时,系从犯,请求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李某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的行为构成某务侵占罪;原判认定的犯罪次数,烟叶数量、等某、价值事实不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上诉理由:成某某雇请他做了5次搬运工,得劳务费1100元,他不构成某窃罪。其辩护人朱某某认为,成某某雇请谭某做了5次搬运工,没有证某证某谭某与成某某是共同盗窃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8日,郴州天泰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因库容紧张,将等某为C4F级的烟叶1000件共计x公斤及其它等某的原烟一同临时存放于郴州市X区香山坪烟草站仓库,该仓库钥匙由该公司职工吴某霞负责保管,郴州市X区香山坪烟草站安排该站职工唐某干和聘请的临时工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协助担任保卫工作,并具体负责该站的保卫和夜间巡查。同年10月份的一天,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发现存放该批烟叶的仓库门可以推开便生盗念,伙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等某窜至该仓库分7次共盗C4F级烟叶x公斤,并将所盗烟叶分2次销赃给侯某海,得赃款x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08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晚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伙同在郴州市X区从事搬运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与谭某礼(另案处理)等某租乘汽车来到郴州市X区香山坪烟草站仓库,由成某某指使谭某等某于晚上22时至次日凌晨2时许将天泰公司存放在该仓库内已打捆的等某为C4F的烟包解开,从每包抽取7至10斤不等某烟叶,并将抽取的烟叶再打成某后装上成某某租的货车,随后又将已解开的原烟包重新打捆好并放到原来的位置处,同时将地面打扫干净。成某某、谭某等某采取上述作案方式分5次共计从该仓库盗走C4F级烟叶9080公斤。成某某将所盗烟叶均运至桂阳县X组并藏匿于其家中。成某某将上述被盗烟叶销赃给侯某海,得赃款x元,谭某分5次分得赃款200元、300元不等某计1400元。经郴州市价格认证某心郴价认鉴字(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的C4F烟叶每公斤27.38元,计价值x.4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某证某予以证某:

1、被害单位职工林朗的陈述证某:他是郴州天泰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他们公司借用香山坪烟草站仓库存放C4F级烟叶2300担。2009年2月17日上午,他们公司将烟叶运回时过磅发现烟叶少了很多,便到烟草站仓库查看,发现仓库的烟叶被人抽走许多,被盗走的绝大多数是C4F级烟叶,估计有x斤烟叶被盗。仓库保管员是吴某霞,只有她有钥匙,另外香山坪烟草站安排了两名保安,有大门的钥匙。

2、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分公司出具的关于烟叶调拨价格的说明和湖南省烟叶专卖局湘烟叶(2008)X号关于下达湖南省2008年烤烟调拨价格和打叶复烤加工费用标准的通知证某:C4F烟叶价格为1369元/50公斤。

3、2008年香山坪烟草站仓库烟叶出入及过磅情况表和郴州天泰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烟叶过磅单证某:入库总重x公斤,出库总重x公斤,短少x公斤。

4、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和缴款书分别证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退赔x元和侯某海退赔x元。

5、证某的证某证某:存放在香山坪烟草站的C4F级烟叶入库时为1000担,x千克,出库时经过过磅统计现存C4F级烟叶共计x公斤,少了x公斤,折合286担。

6、证某唐某证某证某:2008年10月下旬,蒋某平站长安排他和成某某守仓库,复烤厂给他和成某某每人一把大门的钥匙,没有给他仓库钥匙,他住在该站二楼西边,成某某夫妻住在二楼东边,他晚上没发现什么动静。有一天,发现仓库二楼北侧铁门和木方没锁便将锁锁好。

7、证某蒋某证某证某:他是香山坪站站长,2008年10月18日天泰复烤厂将烟叶存放在他们站仓库,天泰公司要求把仓库铁门及站大门锁全部更换,钥匙全部由吴某霞保管,他安排唐某干和成某某协助保管,主要负责仓库门窗保卫防止被撬,夜间保卫,站大门钥匙成某某有,负责站内租住人员车辆进出,仓库门钥匙成某某和唐某干都没有。2009年2月17日,天泰公司到站里拖他们存放在站里的烟叶称重时,发现数量不对,才发现烟叶被盗。

8、证某王某证某证某:2009年2月13日,他接到两个匿名电话举报香山坪烟草站的工作人员勾结外面的人一起盗窃烟叶,安排林朗等某去检查,林朗等某检查完后向他汇报说:“未发现异常情况”。过了几天,复烤厂在拖烟叶加工时才发现烟叶真的被盗了。

9、证某吴某证某证某:她是天泰烟叶复烤公司仓库保管员,2008年下半年,因为公司烟叶存不下,就放在香山坪烟草站保管,她有时会去检查看一下。2009年2月18日上午6点,他们装烟到公司,过磅发现平均每包少了11-12公斤,是人为从中抽走。仓库大门锁是他们存放烟后重新更换,钥匙由她保管,从没有借给别人,二楼仓库的钥匙唐某干和成某某都有。

10、证某李某证某证某:2009年2月20日下午,他打电话给吴某霞后得知香山坪烟草站仓库烟叶被盗了,是从烟包中抽走的;同时证某:成某某在2008年底打电话要与他合伙到栖凤渡烟草站偷烟,他回答不干。

11、证某高某证某证某:他们香山坪烟草站除正式职工蒋某平和唐某干外,还有临时工陈(成)细毛和李某艾夫妇。天泰复烟厂是2008年11月底将烟叶存放在香山坪烟草站的,他认为烟叶被盗是成某某干的。

12、证某成某证某证某:他父亲成某某在2009年2月中句以前是在香山坪烟草站守大门,后来香山坪烟草站仓库发现被盗之后就没有做事了。烟草局的工作人员找香山坪烟草站的工作人员调查时,他父亲没有去,然后打电话给他父亲,他也不敢去,他们都怀疑是他父亲偷的,他妈妈也是这样讲的。

13、证某李某的证某证某:她丈夫叫成某某,她从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份在苏仙区白露塘(香山坪)烟草站为职工做饭,成某某也在该站工作。她与成某某夫妻关系不太好。

14、证某成某证某证某:他知道是公安机关在找他父亲成某某。

15、证某侯某证某证某:他两次收购成某某的烟叶和付款情况。

16、证某李某的证某证某:成某某跟他们交待,从每个标准包里(100斤)抽出十来斤,当抽成某、四某斤的时候,他们就用仓库里的麻袋包好,然后用绳子捆好。成某某是这样告诉他们的,不能抽多,否则让人一看就知道烟包里少了烟叶,保管烟的人很快就能发现仓库烟叶被偷了。同时证某成某某喊他与李某华在2008年12月的一天到仓库偷烟,大概是一吨。

1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某:案发现场位于郴州市X区香山坪烟草站及现场的概貌特征。

18、郴州市价格认证某心郴价认鉴字(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的C4F等某的烟叶重量为x公斤,价值总计为x.4元。

19、郴州天泰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领条证某:被告人谭某所退赔x元和侯某海所退赔x元,已由公安机关发放给被害单位。

20、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的户籍证某证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等某本情况。

21、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的户籍证某证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出生于X年X月X日等某本情况。

2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证某:他指使谭某等某于晚上22时至次日凌晨2时许将天泰公司存放在该仓库内已打捆的等某为C4F的烟包解开,从每包抽取7至10斤不等某烟叶,并将抽取的烟叶再打成某后装上成某某租的货车,随后又将已解开的原烟包重新打捆好并放到原来的位置处,同时将地面打扫干净。成某某、谭某等某采取上述作案方式分5次共计从该仓库盗走C4F级烟叶9080公斤。成某某将所盗烟叶均运至桂阳县X组并藏匿于其家中。成某某将上述被盗烟叶销赃给侯某海,得赃款x元。

2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的供述证某:他受雇于成某某将天泰公司存放在该仓库内已打捆的等某为C4F的烟包解开,从每包抽取7至10斤不等某烟叶,并将抽取的烟叶再打成某后装上成某某租的货车,随后又将已解开的原烟包重新打捆好并放到原来的位置处,同时将地面打扫干净。他分5次分得赃款200元、300元不等某计1400元。

二、2009年1月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伙同李某华(另案处理)等某亦采取上述盗窃作案方式分2次共盗得被害单位天泰公司存放在郴州市X区香山坪烟草站仓库的C4F级烟叶3500公斤,并将所盗烟叶藏匿于被告人成某某家中。之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将上述被盗烟叶销赃给侯某海,得赃款x元,成某某与李某华各分得赃款x元。经郴州市价格认证某心郴价认鉴字(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的C4F级烟叶每公斤27.38元,计价值x元。

案发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与侯某海分别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x元和x元共计x元,已全部由公安机关发放给被害单位天泰公司。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某证某予以证某:

1、被害单位职工林朗的陈述证某:他是郴州天泰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他们公司借用香山坪烟草站仓库存放C4F级烟叶2300担。2009年2月17日上午,他们公司将烟叶运回时过磅发现烟叶少了很多,便到烟草站仓库查看,发现仓库的烟叶被人抽走许多,被盗走的绝大多数是C4F级烟叶,估计有x斤烟叶被盗。仓库保管员是吴某霞,只有她有钥匙,另外香山坪烟草站安排了两名保安,有大门的钥匙。

2、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分公司出具的关于烟叶调拨价格的说明和湖南省烟叶专卖局湘烟叶(2008)X号关于下达湖南省2008年烤烟调拨价格和打叶复烤加工费用标准的通知证某:C4F烟叶价格为1369元/50公斤。

3、2008年香山坪烟草站仓库烟叶出入及过磅情况表和郴州天泰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烟叶过磅单证某:入库总重x公斤,出库总重x公斤,短少x公斤。

4、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和缴款书分别证某:被告谭某退赔x元和侯某海退赔x元。

5、证某的证某证某:存放在香山坪烟草站的C4F级烟叶入库时为1000担,x千克,出库时经过过磅统计现存C4F级烟叶共计x公斤,少了x公斤,折合286担。

6、证某唐某证某证某:2008年10月下旬,蒋某平站长安排他和成某某守仓库,复烤厂给他和成某某每人一把大的钥匙,没有给他仓库钥匙,他住在该站二楼西边,成某某夫妻住在二楼东边,他晚上没发现什么动静。有一天,发现仓库二楼北侧铁门和木方没锁便将锁锁好。

7、证某蒋某证某证某:他是香山坪站站长,2008年10月18日天泰复烤厂将烟叶存放在他们站仓库,天泰公司要求把仓库铁门及站大门锁全部更换,钥匙全部由吴某霞保管,他安排唐某干和成某某协助保管,主要负责仓库门窗保卫防止被撬,夜间保卫,站大门钥匙成某某有,负责站内租住人员车辆进出,仓库门钥匙成某某和唐某干都没有。2009年2月17日,天泰公司到站里拖他们存放在站里的烟叶称重时,发现数量不对,才发现烟叶被盗。

8、证某王某证某证某:2009年2月13日,他接到两个匿名电话举报香山坪烟草站的工作人员勾结外面的人一起盗窃烟叶,安排林朗等某去检查,林朗等某检查完后向他汇报说:“未发现异常情况”。过了几天,复烤厂在拖烟叶加工时才发现烟叶真的被盗了。

9、证某吴某证某证某:她是天泰烟叶复烤公司仓库保管员,2008年下半年,因为公司烟叶存不下,就放在香山坪烟草站保管,她有时会去看一下、检查。2009年2月18日上午6点,他们装烟到公司,过磅发现平均每包少了11-12公斤,是人为从中抽走。仓库大门锁是他们存放烟后重新更换,钥匙由她保管,从没有借给别人,二楼仓库的钥匙唐某干和成某某都有。

10、证某李某证某证某:他认识吴某霞,2009年2月20日下午,他打电话给吴某霞后得知香山坪烟草站仓库烟叶被盗了,是从烟包中抽走的,同时证某:成某某在2008年底打电话要与他合伙到栖凤渡烟草站偷烟,他回答不干,要他不要害他。

11、证某高某证某证某:他们香山坪烟草站除正式职工蒋某平和唐某干外,还有临时工陈(成)细毛和李某艾夫妇。天泰复烟厂是2008年11月底将烟叶存放在香山坪烟草站的,他认为烟叶被盗是成某某干的。

12、证某成某证某证某:他父亲成某某在2009年2月中句以前是在香山坪烟草站守大门,后来香山坪烟草站仓库发现被盗之后就没有做事了。烟草局的工作人员找香山坪烟草站的工作人员调查时,他父亲没有去,然后打电话给他父亲,他也不敢去,他们都怀疑是他父亲偷的,他妈妈也是这样讲的。

13、证某李某的证某证某:她丈夫叫成某某,她从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份在苏仙区白露塘(香山坪)烟草站为职工做饭,成某某也在该站工作。她与成某某夫妻关系不太好。成某某被抓后,李某华给她x元,李某华肯定在仓库里面偷烟了,是两次或者三次。

14、证某成某证某证某:他知道是公安机关在找他父亲成某某。

15、证某侯某证某证某:他两次收购成某某的烟叶和付款情况。

16、证某李某的证某证某:成某某跟他们交待,从每个标准包里(100斤)抽出十来斤,当抽成某、四某斤的时候,他们就用仓库里的麻袋包好,然后用绳子捆好。成某某是这样告诉他们的,不能抽多,否则让人一看就知道烟包里少了烟叶,保管烟的人很快就能发现仓库烟叶被偷了。同时证某成某某喊他与李某华在2008年12月的一天到仓库偷烟,大概是一吨。

1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某:案发现场位于郴州市X区香山坪烟草站及现场的概貌特征。

18、郴州市价格认证某心郴价认鉴字(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某:被盗的C4F等某的烟叶重量为x公斤,价值总计为x.4元。

19、郴州天泰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领条证某:被告人谭某所退赔x元和侯某海所退赔x元,已由公安机关发放给被害单位。

20、证某段伟英的证某证某:成某某偷烟后,他给了她丈夫李某华8000元,后她丈夫把钱还给他。

21、证某李某莲的证某证某:她于2009年2月26日晚借给她哥哥李某华x元。

2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某:参与盗窃烟叶作案的人有成某某、李某华、李某平、李某华。

23、同案人李某华的供述证某:2008年12月中旬的样子,晚上十一、二点钟的时候,他、成某某、李某平和李某华四某进入香山坪烟草站仓库,采用每包抽出七、八斤的方式,然后用麻袋包好用绳子捆好,到了晚上二、三点钟的样子,成某某就喊来一台白色双排座货车,把偷得的烟叶装上车,然后成某某就跟车运回他家了。事后第三天晚上,他又按成某某的约定来到烟草站,采用上次同样的方式偷烟,然后他们四某将烟装上车后,然后将烟叶运到成某。他分得赃款8000元。李某平和李某华的搬运费,第一次每人得100元,第二次每人得200元。

2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证某:他伙同李某华(另案处理)等某采取盗窃作案方式分2次共盗得被害单位天泰公司存放在郴州市X区香山坪烟草站仓库的C4F级烟叶3500公斤,并将所盗烟叶藏匿于家中。之后,他将上述被盗烟叶销赃给侯某海,得赃款x元,成某某与李某华各分得赃款x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其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参与共同盗窃作案7次,价值x.40元,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参与共同盗窃作案5次,价值x.4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某窃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起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认为,成某某的行为构成某务侵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对所盗窃郴州天泰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仓库里的烟叶,是由该公司职工吴某霞负责保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只是协助担任保卫工作,负责该站的保卫和夜间巡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烟叶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某件。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理由不成某,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认为,原判认定的犯罪次数,烟叶数量、等某、价值事实不清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谭某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供认不讳,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认罪无异议,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谭某的供述能相互佐证,并与证某侯某海等某的证某相互印证。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理由不成某,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上诉提出,与李某华2次作案时,系从犯,请求减轻处罚的辩解意见。经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伙同李某华等某2次盗窃烟叶过程中,不仅积极参与盗窃并将所盗烟叶藏匿其家中,事后又将盗窃的烟叶销赃给侯某海,所得赃款x元与李某华平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在伙同李某华等某2次盗窃烟叶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故该辩解意见理由不成某,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上诉提出,成某某雇请他做了5次搬运工,得劳务费1100元,他不构成某窃罪及其辩护人朱某某认为,成某某雇请谭某做了5次搬运工,没有证某证某谭某与成某某是共同盗窃犯罪。经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虽受雇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但从作案的时间和次数及具体所从事的事情来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应当明知是在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实施盗窃。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在公安机关和一审开庭审理时均供述明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是在实施盗窃,还曾因害怕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提出不干了,但为了获得报酬仍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实施盗窃。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理由不成某,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学军

审判员段贤礼

审判员刘某根

二○一一年十二月日

代理书记员张友荣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某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