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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油区工作办公室与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茶坡村民委员会、郑某某、王某丁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10-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民三终字第8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油区工作办公室。住所: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瑞玺,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油区工作办公室供销科科长,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东营区X街道办事处茶坡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村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经济协作办公室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济南军区生产基地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上诉人东营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2)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X街道办事处茶坡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王某丙、被上诉人郑某某、王某丁、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某某因故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0年8月至12月份,原告茶坡村委以每吨630元的价格在被告市油区办购买净化原油指标共300吨。后经原告同意将净化原油指标30吨转给被告郑某某、王某丁、张某某、崔某某(该四人系合伙关系).2001年6月15日,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油区工作办公室能源科以原告茶坡村委的名义给被告王某丁出具了一份办理30吨落地原油外运道路准运证的介绍信,2001年6月16日被告市油区办以原告茶坡村委的名义开具了《山东省油区油品废旧物资器材准运证》,同日济军生产基地油区办以原告的名义开出二份发油通知单并交给被告王某丁,每张发油通知单的数量为15吨。后来被告王某丁将随货同行的准运证及发油通知单交回市油区办。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购买被告市油区办的净化原油指标,被告市油区办在收取原告的相应指标款后,给原告开具正式发票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该行为是合法的买卖行为。被告市油区办未及时履行义务,是造成该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市油区办关于其与原告之间是行政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王某丁等四人私自涂改随货同行的《山东省油区废旧物资器材准运证》及发油通知单上的数量,并未改变原告在被告市油区办的存油剩余指标数量,被告市油区办不应将因自己管理不严所造成的损失转嫁给原告。被告王某丁等四人私自涂改准运证及发油通知单的行为是违反油品管理规定的行为,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净化原油指标款(略)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市油区办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茶坡村委净化原油指标款(略)元,驳回原告茶坡村委关于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6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郑某某、王某丁、张某某、崔某某不承担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1878元、实际支出费939元,被告负担2646元,原告负担171元。

上诉人东营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在上诉中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不承担退还60吨原油指标款的责任,被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X街道办事处茶坡村民委员会的损失应当由其与其他四被上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案件实际支出费用应当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X街道办事处茶坡村民委员会及郑某某等四人均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为由,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2000年8月至12月份,被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X街道办事处茶坡村民委员会以每吨630元的价格在上诉人东营市油区工作办公室购买净化原油指标共300吨。2001年6月15日,经被上诉人茶坡村委会同意,被上诉人王某丁、郑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四人系合伙关系)以茶坡村委会的名义,从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油区工作办公室能源科开出一份办理30吨落地原油外运道路准运证的介绍信。次日,上诉人市油区办以原告茶坡村委的名义开具了《山东省油区油品废旧物资器材准运证》,然后济军生产基地油区X村委的名义开出二份发油通知单交给被上诉人王某丁,每张发油通知单的数量为15吨。被上诉人王某丁、郑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将随货同行的《山东省油区油品废旧物资器材准运证》和发油通知单上15吨的数量私自涂改为45吨。从济军生产基地油区办共多提走了60吨。至今被上诉人茶坡村委在上诉人市油区办还有10吨的原油指标未拉出。

本院认为,上诉人市油区办与被上诉人茶坡村委之间买卖原油指标的行为合法有效,应予认定。本纠纷的引起系由于被上诉人茶坡村委与王某丁、郑某某、张某某、崔某某之间私下买卖原油指标及被上诉人王某丁私自涂改原油数量所致,双方均应承担责任。现被上诉人茶坡村委要求上诉人市油区办退还剩余未拉油款,因上诉人处仅剩余10吨原油指标未拉出,故上诉人市油区办应向被上诉人茶坡村委退还10吨油款。对于被上诉人茶坡村委其余60吨油款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王某丁、郑某某、张某某、崔某某承担。上诉人市油区办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垦利县人民法院(2002)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东营市油区工作办公室退还被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X街道办事处茶坡村委员会净化原油指标款6300元。

三、被上诉人王某丁、郑某某、张某某、崔某某退还被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X街道办事处茶坡村民委员会净化原油指标款(略)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878元、案件实际支出费939元,共计2817元,由被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X街道办事处茶坡村民委员会负担217元,被上诉人王某丁、郑某某、张某某、崔某某负担2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78元,由被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X街道办事处茶坡村民委员会负担878元,被上诉人王某丁、郑某某、张某某、崔某某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福玉

代理审判员梅雪芳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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