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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范某某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19XX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洛宁县X镇。

委托代理人:王某XX,洛宁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一XX,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XX,男,19XX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洛宁县X镇。

委托代理人:王某XX,洛宁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19XX年4月2日生,汉族,住洛宁县X乡。

委托代理人:张一XX,洛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男,19XX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洛宁县X乡。

委托代理人:张二XX,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XX、范XX因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XX、杨一XX,上诉人范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XX,被上诉人杨XX的委托代理人张一XX,被上诉人张XX的委托代理人周耀显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法定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郏文慧

审判员:李依芳

审判员:王某峰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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