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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某及另一人

时间:2007-10-12  当事人: 張某、鄺某   法官:法官張慧玲   文号:HCMA366/2007

HCMA36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36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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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被告人張某

第二被告人鄺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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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某玲

聆訊日期:2007年9月18日及10月12日

裁決日期:2007年10月1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7年10月16日

判案理由書

1.張某(下稱“D1”)及鄺某(下稱“D2”)一同被控一項「導致警力的浪費」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1(2)條。兩人承認控罪,分別被裁判官判處兩個月監禁。

2.D2本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其後他在本席席前撤回定罪上訴,祇就判刑繼續上訴。D1則就判刑上訴。

承認案情

3.承認案情顯示在案發當日下午約6:50分,陳女士駕駛私家車在灣仔道行駛。在近寶靈頓街交界時,看見D1及D2在馬路中央行走。陳女士便響「按」,藉以向D1及D2發出警告。D1及D2仍留在路中央,陳女士便停車。此時,D1橫卧在陳女士的私家車前蓋部分,高聲叫囂。D1亦將頭撞向私家車的防撞欄。當警察到場調查時,D1訛稱被陳女士的私家車撞倒,D2亦指該私家車撞倒D1。

4.警察發現D1滿身酒氣,但無傷痕。警員召救傷車送D1到醫院接受治療。醫生檢查結果是D1酒醉,但無受傷。

5.D1當時在現場的行徑被兩名途人目睹,其中一名途人是休班警員。

背景及求情陳詞

6.D1現年52歲,已婚,有三子女,無刑事記錄,在食環署任一級工人。

7.D2現年51歲,未婚,無刑事記錄,亦是食環署一級工人。

8.D1及D2代表律師告知裁判官兩人因一名同事快要退休,D1喝了酒,而D2是陪同D1回家。D1在酒精影響下干犯了控罪。兩人都深感悔意。

判刑理由

9.裁判官判刑理由如下:

「……幸好一位休班警員看見事情的真相,否則,不難想象到那位駕車者要面對涉及刑事行爲的調查,包括不小心駕駛導致他人受傷或者危險駕駛等等。本席認爲,兩名上訴人向警員說謊的目的,明顯的是要陷害那位駕車者。本席認爲,無中生有而令到一個無辜的人有可能要面對刑事調查,是極其嚴重的罪行;這是令到案件的嚴重性加強的一個重要考慮,而這個考慮使本案件類同妨礙司法公正。

4.第一和第二上訴人沒有刑事紀錄,背景良好,可是醉酒犯案並不是一個強而有力的求情理由。考慮過所有的求情理由後,本席認為,唯一合適的處理方法是即時監禁,所以毋須索取任何報告(見AGv.KwokYun-hungAR6/1995,和HKSARv.PakWan-kamHCMA444/2001)。

5.本席認為,一個適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3個月。由於第一和第二上訴人承認控罪,沒有刑事紀錄,各人可以得到三分一的扣減,兩人各判監兩個月。從案件發生的過程和兩名上訴人的背景等等來看,沒有任何原因可以把刑期以緩刑的方式處理。」

上訴理由

10.D1代表大律師蘇惠德及D2代表大律師MichaelDelaney基本上是指以本案案情而言,即時監禁並非唯一合適判刑。兩人是無前科的人,裁判官理應先考慮兩人是否適合以社會服務令代替即時監禁。

進一步資料

11.在本席席前,D1及D2代表大律師首次告知法庭,他們兩人在政府任職差不多30年,累積的退休金為數五十至六十萬元。兩人若不用坐牢,便有很大機會不會被辭退。若被辭退便會喪失可觀的退休金。

12.D1及D2兩人的主管上司亦親自出庭,在本席席前替兩人求情。根據他們的上司所言,兩人工作態度良好,熱心助人;尤其是未婚的D2,多時自願在節日上班,好讓有家室的人能與家人共享天倫。

裁定

13.D1及D2均年屆五十多歲,在本案之前從無犯罪記錄。他們都是在食環署的員工。在事發當日,他們因同事退休而飲了酒。他們當時在馬路中央行走而被陳女士響號警告,明顯D1是受酒精影響,愚蠢地作出看來是被撞倒的行徑,更向警察訛稱是被陳女士的私家車撞倒。D2亦愚蠢地附和D1所言。

14.他們的確可說是「報假案」,有可能令一名無辜的人面對「不小心駕駛」或其他與駕駛不當有關的罪行。但事實上警察已察覺D1滿身酒氣及無受傷,陳女士面對比「不小心駕駛」更嚴重罪行的機會很微。

15.D1在酒醒後並無再重複該虛假指控,可見D1實是受酒精影響才犯案。

16.事件無疑對陳女士造成不便,可幸陳女士無因D1及D2的虛假指控受拘留。

17.本案的情節確可說是類同妨礙司法公正,但仍不能與虛假指一名無辜的人干犯嚴重罪行――如謀殺、强姦等――相比。

18.一名被告不能以受酒精影響為理由推卻刑責,但以D1而言,若他非酒醉,他是不會干犯此罪行的。他的愚蠢的行為已令他變成一有刑事記錄的人。法庭有必要考慮D1干犯此罪行的所有環境情況。

19.以D2而言,證據不清楚顯示他是否如D1般酒醉。D2代表律師在裁判官席前求情時指D2是陪同醉酒的D1回家,看來D2起碼並非如D1般醉酒。D2在D1已作出看來是被撞倒的行徑後,附和D1的虛假指控。D2的愚蠢行為亦令他由本無刑事記錄的人變成一有「案底」的人。

20.在本席席前,有新增的資料,顯示即時監禁會對兩人有非常巨大的影響。本席認為在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兩人背景及所有環境情況後,裁判官考慮監禁刑期是恰當的,但即時監禁並非唯一恰當判刑。

21.D1及D2浪費警力,本席認為命令他們做無薪義工,為社會上有需要的人士服務,讓他們將功贖罪,是最恰當的刑罰。

22.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令上訴得直,監禁刑罰擱置,改判如下:

D1―社會服務令240小時;及

D2―社會服務令240小時。

(張某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2007年9月18日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詠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黃馮律師行委託蘇惠德大律師代表第一被告人。

由許天福律師事務所委託MrMichaelDelaney代表第二被告人。

2007年10月12日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黃景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黃馮律師行委託蘇惠德大律師代表第一被告人。

由許天福律師事務所委託MrMichaelDelaney代表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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