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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小学文化。

被告崔某(曾用名崔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

原告李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1年5月16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崔某属于父母包办,给我三哥换亲而结婚,1992年在张陶乡人民政府登记,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女儿名叫崔某燕,X年X月X日出生,现在外打工自食其力,儿子名叫崔某超,生于2002年。夫妻共有财产是我们婚后自建有三间平房。因是父母包办换亲缺乏感情,婚后经常吵嘴打架,我有病在身瘫痪了半年他也不管不问,在儿子一岁半时我离开了家,在外打工分居七年,至今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一本。

被告崔某辩称:我们是换亲结婚,但婚后我们感情好,我没有打骂过她,儿子一岁多她就走了,我们分开有七年多,她对小孩这么多年没有管过,都是我在照看。她提出离婚我同意,但有个条件,儿子归我抚养,她必须给我30万元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于1990年8月经政府登记,在父母的包办下换亲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取名叫崔某燕,现在外务工,独立生活;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取名叫崔某超,跟随被告崔某在信阳上学。夫妻共有财产原有三间瓦房,婚后又建三间平房(边房),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长子崔某超一岁多时,原、被告吵嘴生气,原告李某离家出走,至今双方分居七年有余,为此,原告李某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崔某离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在父母的包办下换亲结婚违反法律规定,婚后双方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吵嘴生气原告离家出走,长达七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及双方的父母均有一定责任,原告李某提出离婚,被告崔某同意离婚,本院准予离婚。因婚生子在原告离家后一直跟随被告在一起生活,应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应给付抚养费至18周岁,婚生子崔某超X年X月X日出生,现已年满9周岁,原告李某还应给付9年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是每月200元,一年2400元,9年x元。但本院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应当予以照顾。被告要原告给付30万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离婚。

二、婚生子崔某超由被告崔某抚养,原告李某一次性付清婚生子抚养费x元。

三、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原告李某所有的部分折抵孩子的抚养费,归被告崔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并予交二审诉讼费1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姜辉

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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