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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何某某非法侵入住宅并赔偿经济损失案

时间:2004-04-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三亚刑终字第7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4)三亚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系《海南特区法制报》驻三亚记者站记者,现住(略)。

诉讼代理人王令,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海南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61岁,系三亚祥泰大厦物业管理处副经理。

辩护人翟某某,男,三亚市正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30岁,系三亚祥泰大厦物业管理处员工。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戚某诉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2004年1月30日作出(2003)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无罪,并驳回自诉人戚某对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返还扣押全部财产(包括生活用品)和赔偿损失的诉求。自诉人戚某不服,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且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3)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万祥

审判员李力

审判员王筠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叶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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