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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诉张某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原告秦某,男,1959年5月13日。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女,1962年4月19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艳霞,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一案中,被告张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居住地为河南省辉县X村,属于辉县市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告张某的户籍证明显示本案被告张某的住所地属于辉县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辉县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向军

审判员郭生祥

审判员樊琦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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