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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与海口宝象实业有限公司、常州市常信物业有限公司、三亚扬子江旅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确权纠纷案

时间:2004-02-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琼民一终字第6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琼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军,该院法律事务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院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宝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X号红玫瑰大厦1803房。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常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常信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扬子江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榆亚大道海天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常州市东方实业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X巷X号B座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广州电科院)与被上诉人海口宝象实业有限公司、常州市常信物业有限公司、三亚扬子江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公司)、常州市东方实业公司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三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广州电科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广州电科院因其在本案诉讼请求确权的标的物海天大酒店被三亚市国土局错将该大酒店的土地过户给扬子江公司,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已受理,尚在审理中。为此广州电科院向本院提出中止本案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该行政诉讼案件处理结果与本案的事实有直接的关系,上诉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张明安

审判员王志刚

审判员刘某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苏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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