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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阳县X镇弄谷韦某石场、田阳供电公司与蒙某、黄某乙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阳县X镇弄谷韦某石场。住所地:田阳县X镇万平石场。

负责人韦某,该石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琴,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阳供电公司。住所地:田阳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田阳供电公司安监部安全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零某,广西东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农民,住(略)。

上诉人田阳县X镇弄谷韦某石场、田阳供电公司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田阳县人民法院(2010)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某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盘宏权、覃文艺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某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田阳县X镇弄谷韦某石场委托代理人黄某琴、上诉人田阳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零某、被上诉人蒙某、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14日中午,黄某辉驾驶桂x东风大力神自卸车到上诉人田阳县X镇弄谷韦某石场,将车辆停放在石场工矿区内入口西侧山脚的公路上,依次排队在其他车辆后面等待装石料,该位置正好是在石场专用电线路敢亮904线金桥支线2#至3#杆高压线路下。在等待装石料过程中,黄某辉将车箱升起来,同时自己下车检查车辆,在升起车箱检查过程中,车箱顶部碰到10KV高压线,黄某辉回到驾驶室时触电死亡,桂x车车头烧毁,三根高压线烧断,110民警和消防大队接报后赶来将火扑灭。事故发生后,上诉人田阳县X镇弄谷韦某石场赔偿被上诉人x元。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被上诉人蒙某、黄某乙诉至法院,要求两上诉人田阳县X镇弄谷韦某石场、田阳供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三项共计x元,扣除已支付的x元,应再赔偿x元,两上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另查明,2009年12月12日,上诉人田阳县X镇弄谷韦某石场向上诉人田阳供电公司申请在石场内再安装一台x变压器,将原使用的x变压器更换为x变压器。工程于2009年12月22日开工,于2009年12月28日竣工,上诉人田阳县X镇弄谷韦某石场的配变及配变安装工程的部分材料由上诉人田阳供电公司提供,材料费及安装费共x.45元,该费用由上诉人田阳县X镇弄谷韦某石场(广西路桥一公司)支付。从敢亮904线金桥支线至上诉人田阳县X镇弄谷韦某石场立5根高压电线杆,即1#至5#杆,2#杆小杆号侧对地距离为7.35米,3#杆大杆侧对地距离为7.02米。

被上诉人蒙某、黄某乙系夫妻关系,生育长子黄某和、次子黄某源、三子黄某辉、长女黄某肃。黄某辉于X年X月X日出生,于2005年12月服兵役,2007年12月退役,退兵役后一直在田阳县X区的胞兄黄某和家居住,经营个体运输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田阳县X镇弄谷韦某石场承担无过错责任,一次性赔偿蒙某、黄某乙各项经济损失x元,该款项于2011年5月1日前付清。

二、田阳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一次性赔偿蒙某、黄某乙各项经济损失x元,该款项于2011年5月1日前付清。

三、因本案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蒙某、黄某乙不得再要求田阳县X镇弄谷韦某石场、田阳供电公司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3374元,由蒙某、黄某乙负担1300元,田阳县X镇弄谷韦某石场负担1145元,田阳供电公司负担92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蒙某、黄某乙已预交,由田阳县X镇弄谷韦某石场、田阳供电公司直接把应负的案件受理费付给蒙某、黄某乙。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田阳县X镇弄谷韦某石场负担1050元(已预付2765元,应退回1715元),田阳供电公司负担850元(已预付3374元,应退回2524元)。

上述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审(2010)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动撤销。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收到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执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黄某智

审判员盘宏权

审判员覃文艺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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