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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尹某甲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西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辩护人席某某,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略)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峡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乙,现任(略)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略)人民法院审理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西峡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尹某甲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西峡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对直接责任人被告人尹某甲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尹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尹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收缴非法所得x元。原审被告人尹某甲不服,以“原审判决西峡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决我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果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期间,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后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本院发还重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10)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万强

审判员邓勇

代理审判员艾立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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