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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和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公司职员。

被告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3月7日,被告周某在原告处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豫x号货车一台,合同约定车款未付清前车辆所有权归属原告,合同终止履行后该车所有权归属被告。现被告拒不履行将车辆过户至其名下的随附义务,致使车辆名义所有权仍登记在原告名下,给原告经营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我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未到庭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协议书、行车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未到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经综合分析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经过庭审质证,依据当事人陈某和某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9年3月7日,被告周某在原告处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豫x号货车一台,合同约定车款未付清前车辆所有权归属原告,合同终止履行后该车所有权归属被告。现被告未履行将车辆过户至其名下的随附义务,致使车辆所有权仍登记在原告名下。2011年9月19日,原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我院,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车辆买卖合同终止,判令被告履行本案车辆过户至其本人名下的合同附随义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协议》,协议约定车款未付清前车辆所有权归属原告,合同终止后该车所有权归属被告。现《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协议》已履行完毕,合同已经终止,被告应当及时将车辆的所有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某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分期付款协议》终止。

二、被告周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豫x号货车过户至其本人名下。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本院将视为自愿放弃权利。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蒋建芝

审判员董爱巧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晁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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