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浚县人民某察院指控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某察院。

被告人郝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2011年4月5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浚县人民某察院批准,2011年5月27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萧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1年4月5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1年5月27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1年4月5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1年5月27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浚县人民某察院以浚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被告人萧某、穆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某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萧某、穆某及被告人郝某的辩护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某察院指控,2011年4月3日9时许,被告人郝某、萧某、穆某三人来到浚县X镇“珍宝堂”,被告人郝某趁人不备将“珍宝堂”内田白芙蓉石大手把件等七件玉器偷走。经价格鉴定,七件玉器共价值x元人民某,被告人萧某、穆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情况下将其中两件翡翠内转轴挂件每人窝藏一件,经价格鉴定,每件价值1700元人民某。

公诉机关并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被告人萧某、穆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萧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穆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

被告人郝某、萧某、穆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郝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不具有科学性、准确性,应不予采信;被告人郝某在案发后协助侦查机关抓获萧某,属于立功,且赃物全部退还被害人,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3日9时许,被告人郝某、萧某、穆某三人来到浚县X镇的“珍宝堂”玉器店内,被告人郝某趁人不备将“珍宝堂”玉器店内的田白芙蓉石大手把件、绿冻凌玉扁形章原料、佛头手链、手工雕挂牌、虎皮玉瑞兽、翡翠内转轴挂件共计七件玉器偷走。经价格鉴定,七件玉器共价值人民某x元。被告人萧某、穆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情况下将其中两件翡翠内转轴挂件每人窝藏一件,经价格鉴定,每件价值1700元人民某。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

2011年4月5日,被告人穆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郝某,郝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萧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郝某的供述:当我看到各种各样的奇石宝玉等物品,一种占有欲在我心中产生,我随即有一种见财起意,就想偷一些玉石,我就在屋里来回转,我趁他们说话不在意期间,我就从柜台里和西北角桌子有个盒子里偷了7件玉石等物。从珍宝堂里面出来后,我就对萧某、穆某说了我偷拿人家珍宝堂的玉石了,我就给他们每人一个挂件。

2、被告人萧某的供述:我从头到尾不知道郝某偷东西,只是回濮阳的路上,穆某说郝某偷人家的东西时,我才知道郝某在珍宝堂偷人家的东西,当时郝某拿出那两个小挂件给我和穆某,我当时虽然知道这个东西是偷的,但当时没在意,觉得不值钱,所以才接受,现在想想后悔。

3、被告人穆某的供述:走到半路上,我知道郝某有好占别人小便宜的毛病,我就问郝某是否拿了珍宝堂的东西了,郝某说她就从珍宝堂里偷了人家一件小玉件,郝某就把那个白色的小玉件给了我,我看那个小玉件不值钱,到家后就扔到茶几上了。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4月3日8时52分时,有一男两女从珍宝堂走后,发现被盗七件玉石的事实。

5、证人林××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穆某和两个女的到珍宝堂的情况。

6、河南省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证实被盗物品的总质量、光学特征等情况。

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共计价值x元。

8、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告人郝某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郝某生于X年X月X日,萧某生于X年X月X日,穆某生于X年X月X日,犯罪时均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0、扣某、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物品已全部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1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郝某、萧某、穆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穆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郝某,郝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萧某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形式完备,内容客观真实,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本案查明事实的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某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萧某、穆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浚县人民某察院对被告人郝某、萧某、穆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郝某、穆某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郝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郝某在案发后协助侦查机关抓获萧某,属于立功,且赃物全部退还被害人,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辩称“价格鉴定结论书不具有科学性、准确性,应不予采信”的意见,经查:浚县价格认证中心在所属行政区内,具有刑事、民某、经济、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某、追缴、没收及纠纷财物的价格鉴定;价格行为合法性某价格水平合理性某证、价格纠纷调解的资质。浚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七件物品的价格鉴定,是依据河南省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市场调查,并咨询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所作出的“关于追缴物珠宝玉石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内容客观真实,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故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某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某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某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5日起至2021年4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萧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某20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穆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某20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某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素英

审判员孙消烊

审判员赵慧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