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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刘某、杨某、黄某、魏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08年2月至今任淅川县X村X路管理所安全股股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4月27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2008年2月至今任淅川县X村X路管理所安全股副股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4月27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2006年至今任淅川县X路政运管股股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2009年9月至今任淅川县X村X路养护站站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5月5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魏某,又名魏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大专文化,淅川县X乡级干部,党员,2006年至今分管荆紫关镇X路交某工作。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5月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乙、刘某、杨某、黄某、魏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0)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乙、听取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某乙、刘某、杨某、黄某、魏某在任职期间,尤其在2009年国庆节前各级政府严格安全职责期间,不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对辖区内存在的交某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致使寺荆公路武当山水电站桥某道路安全隐患长期存在。2009年9月29日16时许,一辆由淅川县X镇行驶的面包车在武当山电站桥某从缺失防护设施处冲入桥某水渠中,导致直接死亡6人、间接死亡1人、受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某乙供述,我是2008年2月任县乡所安全股股长的。2009年9月份所里下发了文件,要求做好国庆交某安全工作。在大检查过程中,还有交某局运政股长杨某、县乡所安全股副股长刘某参加。三人是由杨某带队,对全县X路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对于“9.29”事故发生地段,也排查了,但是没有发现有什么隐患。这主要是由于没有相关专业知识,对该处应不应该有护栏不了解,另外在工作中确实也存在疏忽大意、不细致的地方。

(2)被告人刘某供述,我是2008年2、3月份任县乡所安全股副股长的,2009年9月份我和股长王某乙一起去检查过道路交某安全情况,主要是对金河到盛湾、寺湾到荆关、金竹河到石桥某三条路进行了检查,发现了些问题,并进行了记录。对于“9.29”特大事故的发生段,也排查了,但是没有发现啥隐患。也可能是三个人都没有经验,没有认为这是个安全隐患。在这个事情上有责任,主要还是工作不细致,对该发现的隐患没有尽职尽责、及时的发现。

(3)被告人杨某供述,2006年至今局里任命我为路政运管股股长,2009年国庆节前夕县交某局在四楼会议室召开局属各单位一把手及分管安全的副职领导参加的大会,会议要求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国庆节前一切安全生产工作。我还参与了全县X路交某安全隐患排查工作。2009年9月,我与王某乙、刘某去荆寺公路X路各排查过一次。平时安全隐患排查都是县乡所做的,去年国庆局里重视才安排布置我代表局里对这项工作进行督察。当时检查荆寺公路时没有发现有什么隐患。主要还是没有相关的业务知识,在检查的过程中没有认为该处存在隐患,所以没有发现。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4)被告人黄某供述,我是2009年9月被任命为荆关农村X路养护站站长的,主要职责就是协助上级部门对县X路需要维修的路段协调好施工环境,路边有跨方、折损现象的协调县X路段进行修复。2009年9月份开过几次有关道路安全的会议。养护站日常对辖区X排查,在这几次会议之后,加强了排查。2009年7月份和魏某对吴村X路X排查,8月底、9月初又对荆寺公路X排查。对于“9.29”事故发生段的安全隐患,在排查过程中,没有专业的技术和相关专业知识,没有发现该处的安全隐患。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还是专业知识不够,业务水平有限,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没有及时、准确的发现。

(5)被告人魏某供述,我的职责是对公路建设(主要是村村通)进行监督;负责宣传交某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的交某安全意识,负责对农村X村通)的交某安全的排查和上报。自2009年元月以来,县X组织召开的交某安全会议,我参加后都会及时的到镇X镇党委班子研究、学习,拿出实施方案或意见后,再通知镇X村支书、管理区X镇干部三级会议,传达交某安全会议精神。主要是对辖区X村X路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及时写报告,上报镇党委政府以及交某局,由政府或交某局进行整改。2009年7月和农路办主任黄某一起排查过辖区内的几条道路,对于“9.29”事故出事地点也去排查过,但由于该处不是陡某、不是急弯,加上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所以没有排查出来。

2、证人证言

(1)证人罗某证言,证实其是2008年10月15日到荆关任镇长的,2009年8月,镇对领导班子进行了分工,交某安全由正乡X镇每年年初都会与各个安全责任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省政府办公厅[2009]X号、南阳市【2008】X号、市政府【2009】X号、市安委会【2009】X号文件都是在镇班子会议上传达过的,都要求落实责任到每个班子成员。对于安全隐患排查,由各分管领导牵头,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如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如不能排除的,要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处理或向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对于武当山电站附近的大桥某在安全隐患没有人向其汇报过。

(2)证人史某证言,证实县乡所的职责是完成上级下达的公路建设任务;建设养护公路;协调指导乡X村道养护。对于公路的临某、临某、桥某及危险地段应当设施有关安全防护设施。从2009年6至8月,省里下达计划,对上荆路进行改建,按照图纸武当山水电站处的桥某与道路结合处未显示有安保设施,但是应当有防护设施。根据上级安排,2009年国庆节前,县X排安全股人员对全县X路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险桥、危桥某事故易发段,但对于“9.29”事故发生段没有按照隐患处理。当时安排的是安全科的王某乙和刘某二人去上荆公路排查的,但他们没有排查出来隐患,在建设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同步设置标志、标线的,应由县X排查、发现、完善这些安全设施问题。根据交某部有关规定,“9.29”事故发生处应该设置标志、标线和路侧护栏。

3、书证

(1)淅川县交某队“9.29”交某事故调查卷宗复印件,证实该起事故的死亡人数和出事地点。

(2)安全设施工程数量表。

(3)荆关镇政府与死者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证实该事故直接死亡六人,间接死亡一人,赔偿80余万元。

(4)淅川县X村X路管理所安全股职责。

(5)淅川县交某局情况说明,证实上荆公路翻新建设时间、竣工时间、验收通车时间。

(6)淅川县交某局关于2009年国庆节前交某安全工作有关情况说明,证实一是以淅交某【2009】X号文件下发《“迎国庆、保平安”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十一”旅游黄某周期间交某安全工作的通知》,二是由局长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安全检查工作,三是要对排查出的各种隐患督促各单位及时整改。

(6)县乡所证明,证实“9.29”事故出事地点在出事后已加装防护墩。

(7)县乡所证明,证实荆寺公路为三级县道。

(8)荆关镇X村X路交某安全综合治理会议记录,证实2009年国庆前夕荆关镇X路交某安全隐患排查的安排部署情况。

(9)县X排部署国庆安全检查的会议记录,证实路政运管股负责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

(10)县乡所会议记录,证实传达市、县交某局关于国庆节期间交某安全大检查的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县乡所的工作任务。

(11)安全检查记录,证实杨某、王某乙、刘某三人对荆寺公路排查了,但没有发现“9.29”事故发生点的安全隐患。

(12)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证实省安委会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13)南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证实从国家到省、市,对2009年国庆的重视,其中,国务院文件要求:要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对安全大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确保不留盲区和死角。

(1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证实市政府对各部门的安全整治工作要求。

(15)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庆期间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证实县政府对国庆六十周年的重视程度。

(16)南阳市交某局关于转发豫交某运【2009】X号文件的通知。

(17)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督查行动的通知,证实督查的重点就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8)南阳市交某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交某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证实市交某局要求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工作不走过场。

(19)淅川县安委会关于印发《淅川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县安委会要求实施“安保工程”,排查治理公路X路段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落实建设项目安全实施“三同时”规定,加强对新建、改建道路通行条件的安全监管和安全评估。

(20)淅川县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某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证实要求加强隐患排查整治,提高道路交某事故防范水平。对新建、改建道路的交某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21)淅川县安委会关于在全县开展“迎国庆、保平安”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证实大检查的各个时间段安排,要求对道路X排查治理危险路段安全隐患。

(22)淅川县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某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证实各乡镇要确定一名副职具体负责本辖区X路交某安全工作。

(23)马良泉在县安委会上的讲话,证实要对重点部位、重点系统采取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彻查安全隐患,不留死角,不留空白,不留盲点,不搞特殊。

(24)淅川县交某局关于认真做好“迎国庆、保平安”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十一”旅游黄某周期间交某安全工作的通知,证实县X排部署,要求主要检查公路、桥某、隧道等危险公路的养护维修情况,要加强对危桥、宽路窄桥、施工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监控,设立警示、警告标志,重大隐患部位要专人值守,消除对行车的安全隐患。

(25)淅川县X乡所关于认真做好“迎国庆、保平安”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十一”旅游黄某周期间交某安全工作的通知,证实要求主要检查公路、桥某、隧道等公路的养护维修情况,要加强对危桥、宽路窄桥、施工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监控,设立警示、警告标志,重大隐患部位要专人值守,消除对行车的安全隐患以及负责安全检查的责任人为王某乙。

(26)淅川县创建平安畅通县活动目标责任书。

(27)淅川县交某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28)2009年荆关镇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考核办法,证实荆关镇要求进一步搞好道路交某安全,加大路况的检查力度,确保道路畅通,加强对危桥某事故多发段的监控和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29)荆关镇“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证实要求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要求进一步深化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着力抓好交某运输等重点领域的整顿。

(30)荆关镇关于转发《淅川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证实县安委会要求实施“安保工程”,排查治理公路X路段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落实建设项目安全实施“三同时”规定,加强对新建、改建道路通行条件的安全监管和安全评估。

(31)荆关镇X村X路交某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证实荆关镇X村交某安全的重视。

(32)荆关镇X镇开展“迎国庆、保平安”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证实道路X排查治理危险路段安全隐患。

(33)荆关镇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9月11日县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证实各单位、各部门要围绕重点部位、重点系统采取拉网式的全方位排查,尤其是对道路交某等进行重点排查,彻查安全隐患,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空白,不留盲点,不搞特殊。

(34)荆关镇X村X路交某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证实“9.29”特大事故发生后,荆关镇X路交某安全情况进行重新安排部署。

(35)关于尽快消除道路交某安全隐患的报告,证实“9.29”事故发生点确属安全隐患。

(36)关于尽快消除丹源水电公司引水渠安全隐患的报告,证实“9.29”事故发生点确属安全隐患。

(37)关于安全隐患整改的函,证实“9.29”事故发生点确属安全隐患。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某安全法实施条例。

(40)中华人民共和国交某部关于发布《公路交某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和《公路交某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的公告,证实“9.29”事故发生点两侧应设置路侧护栏。

(41)淅川县政府办关于印发《淅川县X村X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证实县X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乡X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协助县X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42)荆关镇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通知,证实交某安全分管领导为正乡级干部魏某,责任单位为农路办,责任人为黄某、时寅芳。

(43)荆关镇X镇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证实魏某分管全镇X路、交某、桑蚕等工作。

(44)荆关镇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意见,证实交某安全分管领导为正乡级干部魏某,责任单位为农路办,责任人为黄某、时寅芳。

(45)荆关镇党委文件,证实黄某任职文件。

(46)淅川县交某局三定方案。

(47)淅川县交某局文件,证实杨某任职文件。

(48)淅川县X村X路管理所文件,证实王某乙和刘某任职文件。

(49)淅川县X村X路管理所证明,证实王某乙、刘某自2008年至今一直都在县乡所安全股工作。

(50)五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刘某、杨某、黄某、魏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间,尤其在2009年“建国六十周年”期间,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辖区X路交某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导致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直接死亡6人、间接死亡1人、受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乙、刘某辩解自己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与直接死亡6人的客观事实相矛盾,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黄某、魏某辩解没有法定职责和委托职责,事故发生与自己无关,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与法律规定和政府文件及会议记录相矛盾,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故判决:被告人王某乙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黄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魏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王某乙上诉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事发地段正在施工,处于封闭状态,但驾驶人仍超速行驶,违章驶向左方,交某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驾驶人违章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即使设置了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也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荆寺公路在事发时仍属施工状态,有关部门多次在当地电视台公告施工信息,并要求荆寺公路全部封闭施工;王某乙的隐患排查工作是依据设计图纸进行的,设计图纸是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各项规定进行设计制作的,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既然设计图纸中没有在事发路段设置标志、防护措施,就说明该处不属于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的路段,所以不能认定该事故地段存在安全隐患,故不能定玩忽职守罪。即使定罪,也因情节轻微,应当判处免刑。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为,根据交某部发布的《道路交某安全法实施条例》、《公路交某安全实施设计规范》和《公路交某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规定,“道路或者交某设施养护部门应在急弯、陡某、临某、临某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9.29”事故发生点属临某地段,且水渠中水流又深又急,显属危险地段,两侧应设置路侧护栏。尽管该路段未设置护栏,上诉人有排查险情的职责,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未排查出来,故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主客观要件。虽然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驾驶车辆冲出路面导致坠渠,但危害结果的发生与该路段未装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上诉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因危害结果的发生由多种原因造成(司机违章驾驶、该路段虽已通车但尚未验收、公安交某部门也未设立交某警示标志、荆关镇X区路段安全隐患的职责),故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相比其他被告人而言,量刑偏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案事实有被告人王某乙、刘某、杨某、黄某、魏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经一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乙及原审被告人刘某、杨某、黄某、魏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间,尤其在2009年“建国六十周年”期间,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辖区X路交某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导致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直接死亡6人、间接死亡1人、受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交某部发布的相关规定,“9.29”事故发生地属于临某危险地段,应设置路侧护栏。该路段未设置护栏,王某乙等人有排查险情的职责,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未排查出来,故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主客观构成要件。王某乙作为排查险情的主要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王某乙上诉称不构成犯罪和应免予刑事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万强

审判员史某峰

审判员王某乙金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洪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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