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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诉刘××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邢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籍住(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白××、白××,西安市X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邢某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某诉称,其与被告2009年×月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5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月中旬原告怀孕,但是被告及被告父母逼迫其在医院做了人流。被告以家里建房为由让原告回到娘家居住,此后一直分居生活,被告对其不闻不问。原告认为被告欺骗感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刘××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尚好,人流是在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去做的,因政府拆迁行为,才让原告住到娘家暂时过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月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5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月中旬原告怀孕,后在××医院做了人流。原、被告双方因政府拆迁等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以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其与被告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双方婚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今后原、被告应互谅互让,互相信任,共同创建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生活,不应固执己见,草率离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邢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殷瑞

代理审判员梁梦艺

代理审判员蒲婷婷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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