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吉某甲、吉某乙、陆某丙、谭某丁抢劫案

时间:2003-10-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南刑初字第80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海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吉某甲,又名吉某权,男,X年X月X日出生,黎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0年7月29日被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白沙县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国旭,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吉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黎族,白沙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0年7月29日被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白沙县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某波,海南金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丙,又名陆某口,男,X年X月X日出生,黎族,白沙县人,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0年7月29日被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白沙县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谭某丁,又名谭某松,男,X年X月X日出生,黎族,白沙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0年7月29日被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白沙县第一看守所。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陆某丙、谭某丁犯抢劫罪,于2003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符史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陆某丙、谭某丁及吉某甲的辩护人张国旭、吉某乙的辩护人王某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

2000年2月1日晚,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伙同刘亚某、谭某某、谭某某等五人窜到海南西线高速公路X公里处,埋设钢钉。次日凌晨1时许,钢钉扎破李某某、张某某驾驶的一辆货车轮胎,被告人吉某甲等五人蒙面持刀、棍冲出,劫走李某某人民币1400元、皮衣一件(价值3700元),张某某皮鞋一双及随车的陶某某人民币310元。得逞后刘亚某分得500元及一件皮衣,吉某乙分得300元及一双皮鞋,其余三人各分得300元。

2000年3月6日晚,被告人吉某乙、陆某丙伙同刘亚某、谭某某共四人窜到海南西线高速公路X公里处,埋设钢钉,晚8时许,钢钉扎破何某某、许某某驾驶的一辆小货车轮胎,被告人陆某丙等四人蒙面持刀、棍冲出追打何某某、许某某,劫走何某某人民币(略)元和许某某人民币300元。得逞后被告人陆某丙、吉某乙、刘亚某各分得6100元,谭某某分得6000元。

2000年3月27日晚,被告人吉某甲、谭某丁伙同刘亚某、陆某戊等人窜到海南西线高速公路X公里处,埋设钢钉,次日凌晨1时许,钢钉扎破付某某、崔某某驾驶的一辆解放牌货车轮胎,被告人吉某甲等人蒙面持刀、棍冲出,打伤付某某、崔某某,劫走二人的人民币4700元,付某某的手机一部(价值2500元),崔某某手表一块(价值160元)。得逞后被告人吉某甲等五人各分得940元,刘亚某拿走手机。

2000年5月3日,刘亚某纠集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及亚某辛等共五人在东方市X镇亚某辛家商量去抢劫。当天下午,刘亚某、被告人吉某甲等五人窜到海南西线高速公路X公里+400米处,埋设钢钉,次日凌晨3时许,钢钉扎破陈某某、陈某某驾驶的一辆大货车轮胎,刘亚某、被告人吉某甲等人蒙面持棍冲出,打伤陈某某头部,劫走陈某某人民币5000元、手机一部,刘亚某、被告人吉某甲等人每人分得1000元,刘亚某拿走手机。案后,被告人吉某甲等将赃款吃喝花销。

2000年5月24日晚,被告人吉某甲纠集被告人吉某乙、陆某丙及谭某某、陆某己、陆某庚等人,窜到白沙县境内什邦公路X公里处,埋设钢钉,当晚10时许,钢钉扎破陈某某、王某驾驶的一辆解放牌货车轮胎,被告人吉某甲等人蒙面持刀、棍冲出,殴打陈某某、王某,劫走陈某某人民币40元,寻呼机一部,劫走王某10元,寻呼机一部。被告人吉某乙逃离现场时将所劫陈某某的寻呼机丢失,陆某庚拿走所劫王某的寻呼机,被告人吉某甲陆某庚将劫得现金买香烟花销。

2000年6月7日,刘亚某提议并伙同被告人陆某丙、吉某甲及谭某某、陆某庚、亚某辛、亚某壬等人窜到海南西线高速公路X公里处,埋设钢钉。当晚11时30分左右,钢钉扎破林某、陈某某驾驶的一辆东风牌货车轮胎,刘亚某及被告人吉某甲等人冲出欲实施抢劫,但被陈、林某现而逃脱,抢劫未得逞。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出的证据有: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陆某丙、谭某丁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付某某、崔某某、何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王某、陈某某、陈某某、林某、陈某某等的陈某;证人吉某癸等的证言;物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陆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被告人谭某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吉某甲对指控其参与五次抢劫无异议。但辩称,其在共同抢劫中没起纠集作用,而是由刘亚某、谭某某二人纠集;在抢劫中其没有持棍打被害人。

其辩护人提出,1、刘亚某是本案抢劫犯罪的主要实施者,被告人吉某甲在作案中没有突出行为表现,仅是参与,起诉书中叙述"被告人吉某甲纠集他人…"不符事实,且根据吉某甲在共同抢劫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应列为第一被告人;2、另案处理的刘亚某、谭某某是本案无可争议的主犯,认定本案主犯应将此两人考虑进来,承担主要责任,以体现罪责自负的原则;3、被告人吉某甲能如实、全面地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吉某乙对指控其参与四次抢劫无异议。但辩称,其在共同抢劫中未参与商量抢劫的具体实施;其出生日期应是1983年11月9日,起诉书中认定其X年X月X日出生错误。

其辩护人提出,1、在共同抢劫中被告人吉某乙处从属地位,是一般参与者,且是在刘亚某等人的纠集组织、指挥下所为,应视为从犯;2、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如实坦白罪行,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陆某丙对指控其参与三起抢劫无异议。但辩称,在抢劫中其没有打被害人。

被告人谭某丁对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00年2月1日晚,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伙同刘亚某(已被处决)、谭某某、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五人经共谋,到海南西线高速公路X公里处埋设钢钉,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张某某驾驶一辆货车经过时,被钢钉扎破车轮胎而停下,被告人吉某甲等五人蒙面持刀、棍冲出,劫走李某某的人民币1400元、皮衣一件(价值3700元);张某某的皮鞋一双;陶某某的人民币310元。得逞后刘亚某分得500元及一件皮衣,吉某乙分得300元及一双皮鞋,其余三人各分得3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及同案罪犯刘亚某的供述。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对其与刘亚某、谭某某、谭某某等人在海南西线高速公路X公里处抢劫开货车的两名男子及一名随车女子人民币共1700元、皮衣一件、皮鞋一双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罪犯刘亚某的供述一致;

(2)、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陶某某的陈某。李某某等三名被害人的陈某证实了其于2000年2月1日晚驾车在西线高速公路X公里处被截停,并遭几名蒙面歹徒持刀、棍抢走人民币1700元、皮衣一件及皮鞋一双的事实。被害人陈某的被抢经过、被抢物品等与被告人及刘亚某的供述相互印证一致;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等。证实现场位于西线高速公路X公里处。现场方位图及照片已经各被告人在法庭上辨认无误;

(4)、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指认现场的笔录和照片。证实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向公安机关指认的作案现场与案发时所勘查的现场一致。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并与本案紧密联系,且相互印证一致,本院予以采信、确认。

2、2000年3月6日晚,被告人吉某乙、陆某丙伙同刘亚某、谭某某(另案处理)共四人经共谋,到海南西线高速公路X公里处埋设钢钉后,守候抢劫,是日晚8时许,何某某、许某某驾驶一辆小货车经过时,被钢钉扎破车轮胎而停下,被告人陆某丙等四人蒙面持刀、棍冲出追打何某某、许某某,劫走何某某人民币(略)元和许某某人民币300元。得逞后被告人陆某丙、吉某乙、刘亚某各分得6100元,谭某某分得6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吉某乙、陆某丙及同案罪犯刘亚某的供述。被告人吉某乙、陆某丙对其与刘亚某、谭某某等人在海南西线高速公路X公里处,抢劫开一辆小货车的两名男子的人民币共(略)元之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罪犯刘亚某的供述一致;

(2)、被害人何某某、许某某的陈某。二被害人的陈某证实其于2000年2月1日晚驾车在西线高速公路X公里处被截停,遭几名蒙面歹徒持棍殴打后,其共被抢走人民币(略)元的事实。被害人陈某的被抢经过、被抢的财物等情况与被告人及刘亚某的供述相互印证一致;

(3)、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现场位于西线高速公路X公里处。现场方位图及照片已经各被告人在法庭上辨认无误;

(4)被告人吉某乙、陆某丙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吉某乙、陆某丙向公安机关指认了作案现场,并与现场勘查情况一致。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并与本案紧密联系,且相互印证一致,本院予以采信、确认。

3、2000年3月27日晚,被告人吉某甲、谭某丁伙同刘亚某、陆某己(在逃)、谭某某等五人到海南西线高速公路X公里处埋设钢钉,守候抢劫。次日凌晨1时许,付某某、崔某某驾驶一辆解放牌货车经过时,被钢钉扎破车轮胎而停下,被告人吉某甲等人蒙面持刀、棍冲出,打伤付某某、崔某某,劫走付、崔某人的人民币4700元,付某某的诺基亚某机一部(价值2500元),崔某某的双狮牌手表一块(价值160元)。得逞后被告人吉某甲等五人各分得940元,诺基亚某机归刘亚某所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吉某甲、谭某丁及同案罪犯刘亚某的供述。被告人吉某甲、谭某丁对其伙同刘亚某、陆某己等人在海南西线高速公路X公里处,抢劫开一辆货车的两名男子人民币共4700元及手机一部、手表一块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罪犯刘亚某的供述一致;

(2)、被害人付某某、崔某某的陈某。二被害人的陈某证实其于2000年3月28日凌晨驾车在西线高速公路X公里处被截停,遭几名蒙面歹徒持棍殴打后,其共被抢走人民币4700元及手机一部、手表一块的事实。被害人陈某的被抢经过、被抢的财物等情况与被告人及刘亚某的供述相互印证一致;

(3)、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及付某某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现场位于西线高速公路X公里处,付某某遭抢时被打伤。以上照片已经被告人在法庭上辨认无误;

(4)、被告人吉某甲、谭某丁指认现场的笔录和照片。证实被告人吉某甲、谭某丁向公安机关指认的作案现场与现场勘查的情况一致;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并与本案紧密联系,且相互印证一致,本院予以采信、确认。

4、2000年5月3日,刘亚某纠集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及谭某某、亚某辛(又名亚某,在逃)等五人在东方市X镇亚某辛家共谋去抢劫。当天下午,刘亚某、被告人吉某甲等五人到海南西线高速公路X公里+400米处(即八所镇出口南面1公里处)埋设钢钉,守候抢劫。次日凌晨3时许,陈某某、陈某某驾驶桂(略)号乘龙牌大货车经过时,被钢钉扎破车轮胎而停下,刘亚某、被告人吉某甲等人用衣服、黑色塑料袋、树叶等蒙面,持木棍冲出,打伤陈某某头部致轻微伤。劫走陈某某人民币5000元,摩托罗拉928型手机一部,手提包一个(内有驾驶证、行车证等证件)。作案后,刘亚某、被告人吉某甲等人平均分赃,刘亚某拿走手机。后被告人吉某甲等将赃款吃喝花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及同案罪犯刘亚某的供述。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对其与刘亚某、亚某辛等人在东方市共谋抢劫,后到海南西线高速公路X公里+400米处埋设钢钉,抢劫一辆货车上的两名男子人民币5000元、手机一部及手提包一个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罪犯刘亚某的供述一致;

(2)、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某的陈某。二被害人的陈某证实其于2000年5月3日晚驾车在西线高速公路X公里处附近被截停,并遭几名蒙面歹徒持棍殴打,陈某某被打伤。其二人共被抢走人民币5000元、手机一部及手提包一个的事实。被害人陈某的被抢经过、被抢的财物等情况与被告人及刘亚某的供述相互印证一致;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西线高速公路,212公里+400米处。现场照片已经被告人在法庭上辨认无误;

(4)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某某被殴打致轻微伤。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并与本案紧密联系,且相互印证一致,本院予以采信、确认。

5、2000年5月24日晚,被告人吉某甲伙同吉某乙、陆某丙及谭某某、陆某己、陆某庚(又名陆某强,在逃)等人,到白沙县境内什邦公路X公里处埋设钢钉,守候抢劫。当晚10时许,陈某某、王某驾驶一辆解放牌货车经过时,被钢钉扎破车轮胎而停下,被告人吉某甲等人蒙面持刀、棍冲出,对王某进行殴打,劫走陈某某人民币40元,寻呼机一部,劫走王某10元,寻呼机一部。被告人吉某乙逃离现场时将其所劫得陈某某的寻呼机丢失,王某的寻呼机归陆某庚所得,被告人吉某甲、陆某庚将劫得现金买香烟花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陆某丙的供述。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陆某丙对其与谭某某、陆某己、陆某庚等人在2000年5月24日,窜到白沙县X路X公里处埋设铁钉,抢劫开一辆货车的两名男子人民币50元及寻呼机两部的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王某、陈某某的陈某。二被害人的陈某证实其于2000年5月24日晚驾车在白沙县X路X公里处被截停,几名蒙面歹徒持棍威胁并殴打了王某,其二人共被抢走人民币50元、寻呼机两部的事实。被害人陈某的被抢经过、被抢的财物等与被告人的供述一致;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白沙县X路X公里处。现场照片已经被告人在法庭辨认无误;

(4)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陆某丙指认现场的笔录和照片。证实被告人吉某乙、陆某丙向公安机关指认的作案现场与现场勘查情况一致。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并与本案紧密联系,且相互印证一致,本院予以采信、确认。

6、2000年6月7日,在刘亚某的提议下,被告人吉某甲、陆某丙伙同刘亚某、谭某某、陆某庚、亚某辛、亚某壬(在逃)等人到海南西线高速公路X公里处埋设钢钉,守候抢劫。当晚约11时30分,林某、陈某某驾驶一辆东风牌货车经过时,被钢钉扎破车轮胎而停下,刘亚某及被告人吉某甲等人冲出欲实施抢劫,被陈、林某现而逃脱。被告人等抢劫未得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吉某甲、陆某丙及同案罪犯刘亚某的供述。被告人吉某甲、陆某丙对其伙同刘亚某、谭某某、陆某庚、亚某辛等人于2000年6月7日晚,到西线高速公路X公里处埋设铁钉扎破一辆货车轮胎,在欲抢劫该车的两名男子时,该两名男子逃脱,致抢劫未得逞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同案罪犯刘亚某的供述一致;

(2)、被害人林某、陈某某的陈某。二被害人的陈某证实其于2000年6月7日晚驾车至西线高速公路X公里处被扎破轮胎,其二人停车拆换轮胎时,几名歹徒持棍冲出欲实施抢劫,其二人见状分头逃跑,后打电话报警的事实。被害人陈某的案发经过与被告人及刘亚某的供述等相互印证一致;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西线高速公路X公里处。现场照片已经被告人在法庭辨认无误;

(4)公安机关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吉某甲出生于1980年10月9日;被告人吉某乙出生于1981年7月24日;被告人陆某丙出生于1976年1月25日;被告人谭某丁出生于1978年5月10日。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并与本案紧密联系,且相互印证一致,本院予以采信、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陆某丙、谭某丁多次以埋设钢钉截停过往的汽车,后持刀、棍采取蒙面、使用暴力的手段劫取司乘人员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吉某乙辩称其出生于1983年11月6日。经调查,除其父母的证言外,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而公安机关的常住人口登记记载吉某乙出生于1981年7月24日。公安机关是法定的户籍管理机关,其已在案发前根据被告人之父母所申报对被告人吉某乙进行了户口登记,在无确实充分的证据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公安机关的户口登记真实可靠,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吉某乙辩称其出生于1983年,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陆某丙、谭某丁在交通要道上抢劫作案多起,抢劫数额巨大,且抢劫当中多次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并致一人轻微伤,危害极大,应从重处罚。其中被告人吉某甲的罪行极其严重,应处极刑。被告人吉某乙亦为犯罪情节严重,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可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案中,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某一致证明,各被告人在共同抢劫中均经共谋,在行抢中亦配合默契,积极参与,彼此并无明显的主次之分。因此,被告人吉某甲、吉某乙的辩护人关于刘亚某是多起共同抢劫犯罪的主要纠集、指挥者,吉某甲、吉某乙属一般参与,无突出表现,请求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被告人谭某丁参与共同抢劫作案一起,抢劫财物的数额较大,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进行处罚;其余被告人参与抢劫作案多起,且抢劫财物的数额巨大,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该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吉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二、被告人吉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三、被告人陆某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四、被告人谭某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7月29日起至2009年7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某志

代理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符扬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曾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