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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因与张国平债务追偿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潘金豹,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耀东,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李某因与原审原告张国平(已故)债务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镇平县X镇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李某与农行城郊营业所签订借款合同,债权人是农行城郊营业所而非张国平,张国平与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时己超过诉讼时效;3.一审法院将原本一个案件分成两个案件来审理,违反法律规定;4.一审法院审判组织违法。

周某提交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1.李某提出再审申请已超出申请再审期间;2.张国平与李某之间客观存在债权债务关系;3.张国平一审起诉时未超出诉讼时效;4.一审法院将一案分成两案审理,是张国平正常行使诉权的结果,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首先查明李某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是否超过申请再审期限。经审查查明,镇平县X镇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是2007年12月27日,李某的再审申请应在两年内提出。但其向本院申请再审的日期是2010年5月7日,故李某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郭晓普

审判员张庆恒

代理审判员张朝阳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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