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重庆星文音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西来寺X号1-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毅刚,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义隆华购物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街。
法定代表人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星文音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顺义隆华购物中心侵犯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依据该协议,于200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星文音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星文音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星文音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5元(已交纳)。
审判长董建中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ОО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韩羽枫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