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奉贤奉城九龙综合经营部与上海威龙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时间:2000-04-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沪二中经终字第13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沪二中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奉贤奉城九龙综合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季某,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威龙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经理。

上诉人上海奉贤奉城九龙综合经营部因票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1999)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9年3月2日,上诉人手持一张被上诉人签发的号码为(略)、出示日为同年2月28日,收款人为上诉人、金额为4万元转帐支票,向银行提示付款,因被上诉人帐上无款而遭退票。上诉人为主张票据权利而诉诸至原审法院,原审审理中,被上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原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审理中,由于上诉人除持支票及退票通知外,未提供与被上诉人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即未能举证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有对价关系,故而不能证实该支票取得的合法性。据此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20元由上诉人负担。

原审判决,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票据关系的存在并不以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各自相对独立。本案中,被上诉人签发的以上诉人为收款人的转帐支票,形式完备、要素齐全、系有效支票,理应支持上诉人诉请。

被上诉人答辩为,对上诉人手中号码(略)支票,系其签发无异议,但该张支票不是交给上诉人的,而是交给裴拥军,并向裴拥军借到2万元。嗣后,为该支票与裴之间已了结,但支票一直留在裴手中,且上诉人帐户上从未收到上诉人钱款。上诉人理应向裴主张权利。要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对本案争议的票据,是否已支付了对价。

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上诉人手中持有的号码为(略)转帐支票系被上诉人签发的有效票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关于(略)号4万元支票问题,二审期间上诉人称,1999年2月间,裴拥军手持上述支票,称被上诉人资金周转困难,想借用4万元,同时将该涉讼支票交付上诉人,上诉人当即将一张号码为(略),出票人为上诉人、金额(略)元转帐支票和现金(略)元交给裴拥军,且有裴在该支票存根联上签字认可收到上述钱款。上诉人对上述陈述,向法庭提供了一张号码为(略)的支票存根。裴拥军对上述陈述无异议并认可收到上诉人4万元,但认为其个人向上诉人承担归还4万元。被上诉人认为应由裴拥军归还涉讼支票款4万元。

本院认为,号码为(略)的支票,出票人为被上诉人,该票据格式填写完整,符合票据规定系有效票据。上诉人为取得该系争票据已向票据持有人裴拥军支付了相应对价,故上诉人拥有的票据为合法取得,其有权行使票据权利,出票人被上诉人必须按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上诉人付款。由于被上诉人的帐户上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对此被上诉人理应承担票据责任。被上诉人以该系争票据不是交给上诉人,且未收到上诉人的对价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法院所作判决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1999)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上海威龙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上海奉贤奉城九龙综合经营部票据款人民币(略)元。

三、上诉人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案件受理费1725.20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20元,由上诉人负担125.20元,被上诉人负担1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顾海鸿

代理审判员赵蕙琳

代理审判员陈士芸

二○○○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郭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