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龙某、石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9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8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颜某,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某,曾用名石X,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苗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0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8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袁某,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晃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石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志林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叶莉担任记录。被告人龙某及其辩护人颜某军、被告人石某及其辩护人袁某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龙某、石某与一个叫“勇”的人驾驶一辆吉利轿车来到新晃侗族自治县X镇X路夜郎寨附近杨某家门口,将被害人彭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望江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8740元。

另查明:被盗三轮车已追回退还给被害人。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龙某、石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处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龙某、石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彭某陈述、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复核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新晃县价格认证中心晃价鉴(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某、石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盗财物已被追回,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12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13年1月1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姚志林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叶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盗窃 被告人 龙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