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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卢某、罗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人,居民,住郴州市X区工业大道X号

委托代理人邝某某,男,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与被告卢某、罗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小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邝某某、被告卢某、罗某的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查明,2009年12月31日,原告张某将现金5万元误存入被告卢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X路支行的账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卢某、罗某在2011年10月10日前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x元。其余部分,原告张某放弃,并不再对该笔款提起任何诉讼。

二、被告卢某、罗某将该x元给付原告张某后,由法院解除对被告罗某在临武县邮政储蓄银行东云路支行账号为(略)的存款和账户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小平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凤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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