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甲与张某某定做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8-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民三终字第76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X乡X村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杨某乙,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9月,原、被告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玻璃门,每平方米350元,总计价额3200元。被告在原告出具的订单上签字,并预付资金1000元,约定余款2200元完工后付清。原告按被告要求安装完玻璃门后,该门即投入使用,余款被告未付。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口头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该协议为有效合同。造成纠纷系被告不能按约定支付余款所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玻璃门款22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杨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玻璃门款2200元。案件受理费98元,由被告杨某甲负担。

上诉人杨某甲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张某某答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维持。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围绕争议焦点,上诉人提交了照片13张及证人周某出庭作证,证明所用玻璃门的质量不合格。被上诉人质证认为,照片上的玻璃门是自己制作,但照片是今年9月份的,不能证明是玻璃门的质量有问题。同时对证人的某言不予认可。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的玻璃门质量不合格。对上诉人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要求改判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98元,由上诉人杨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来庆云

代理审判员梅雪芳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任艳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