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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段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邓志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被告谢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段某与被告谢某于1987年3月在临武县X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下长女谢某银;X年X月X日生下儿子谢某军(现在读大学);X年X月X日生下次女谢某涛。婚后因生活琐事常有争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临武县X村部的住房一套(约163),其他没有添置值钱的财产,没有存款,也没有外债。2011年10月17日,双方当事人一起来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段某与被告谢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谢某军上大学的费用由原告段某自愿承担;小孩随父随母由其自由选择。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临武县X村部的住房约163归原告段某所有(如果住房出售由儿子谢某军决定);日常生活用品按现状各自占有,互不找补;债务谁借谁偿还。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段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志尧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凤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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