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向民,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仁侠,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向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仁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9年8月7日9时10分,在312国道1001公里+500米处,案外人×××驾驶唐河县气象局所有的豫×××××××轿车自东向西转弯时,与原告李某某驾驶的自西向东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李某某受伤。原告李某某伤后在唐河县中医院救治,花医疗费x.99元,其伤残程度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该事故经唐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案外人×××驾驶的唐河县气象局所有的豫×××××××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投有保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为此,请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x元、误工费1980元、护理费17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营养费290元、残疾赔偿金x元、精神抚慰金x元、车损1055元、鉴定费780元,共计x元。

原告李某某提供了如下证据:(1)唐河县公安某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证明该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情况;(2)唐河县中医院医疗费票据2支及住院病历,以证明原告的伤情、住院时间和支出的医疗费;(3)南阳华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以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9级,并支出鉴定费780元;(4)唐河县X街道办事处谢岗社区出具的证明和唐河县永棉棉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工资表,以证明原告长期以来在城镇打工,其赔偿标准应以城镇为依据;(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以证明该事故造成原告车损为1055元及陈跃先驾驶的唐河县气象局所有的豫×××××××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投有保险。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但原告系农村户口,其请求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无依据,故拒绝原告请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7日9时10分,在312国道1001公里+500米处,案外人×××驾驶唐河县气象局所有的豫×××××××轿车自东向西左转弯时,与原告李某某驾驶的自西向东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该事故经唐河县公安某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作出唐公交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某驾驶,且未戴安某头盔,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李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唐河县中医院治疗,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硬膜外血肿,额部皮下血肿;(2)左跟骨撕脱骨折,左足皮肤撕脱伤,全身多发皮肤组织损伤。原告住院治疗29天,花医疗费x.99元。原告李某某的伤残程度经南阳华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李某某交通事故头面部损伤伤残程度鉴定为Ⅸ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780元。

原告李某某的两轮摩托车在该事故中造成车损价为1055元。

另查明,案外人陈跃先驾驶的唐河县气象局所有的豫×××××××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x元。

原告李某某家住唐河县X街道办事处谢庄社区,长期以来一直在唐河县城打工。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李某某在唐河县永棉棉业有限公司洗纱车间工作。

本院认为:×××驾驶唐河县气象局所有的豫×××××××轿车将驾驶两轮摩托车的李某某撞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清楚,双方应当按照在事故中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某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唐河县气象局所有的豫×××××××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伤所造成损失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李某某请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因原告李某某长期以来一直在城镇打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其赔偿标准应以城镇为依据。原告李某某因伤治疗支出的医疗费为x.99元;误工费至定残前一天为66天,按当地劳工报酬标准每天30元,数额为66天Ⅹ30元=1980元;护理费原告李某某住院29天,按照当地护工劳动报酬标准每天30元,参照医疗机构意见二人护理,数额为29天Ⅹ30元Ⅹ2人=17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29天,参照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每天20元,数额为29天Ⅹ20元=580元;营养费,住院29天,按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一半每天10元,数额为29天Ⅹ10元=290元;车损1055元;残疾赔偿金,原告李某某为IX级伤残,依据河南省200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自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数额为x元Ⅹ20年Ⅹ20%=x元;原告李某某因做鉴定支出鉴定费780元;且该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某某伤残,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应酌情给予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某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x元、残疾赔偿金x元、误工费1980元、护理费17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营养费290元、车损1055元、鉴定费7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合计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彦

代理审判员沈辉

代理审判员常旭

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常建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