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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甲、东营市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7-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民三终字第57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东营市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队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峰,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司法局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X镇X村民,东营美林洁具商店业主,住(略)。

原审被告东营市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X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上诉人王某甲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峰、王某乙、被上诉人王某甲、原审被告东营市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安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上诉人王某甲于2002年7月25日前支付被上诉人王某甲货款(略)元,东营市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027元、反诉费850元,由被上诉人王某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77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玉

代理审判员梅雪芳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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