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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与马某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景,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陶娥荣,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以下简称新野财险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某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马某于2011年9月9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野财险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新法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新野财险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野财险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景,马某的委托代理人陶娥荣到庭参加诉讼。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在2011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马某x元,双方永无纠纷。

一审案件受理费3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以上合计405元,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跃伟

审判员褚松龄

审判员魏春光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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