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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强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陇县人民法院

原告陇县XXX公司。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任某。

委托代理人XXX。

被告XXX。

原告陇县XXX公司诉被告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陇县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晓彤、被告X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陇县综合服务公司诉称,2008年4月1日,我与被告XXX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一份《楼房租赁合同书》,约定将我公司位于县X路的一处门面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从2008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租期3年。同时约定租赁费第一年是x元,第二年、第三年都是x元。2011年3月31日,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在未与我公司续签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超期占用租赁房屋不予返还,我公司多次催促,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在租赁期满后超期占用我公司房屋不予返还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腾出非法占用的房屋,并支付超期使用费,每日150元。

被告XXX辩称,租房之事属实。我从2000年就开始租用原告位于北关路的房屋,共分三次签订租赁合同,前两次都实际履行了,第三次续签的合同确实是2011年3月31日到期。我不腾房是事实,但有具体原因。首先,我找不下房;第二,2011年4月1日,我所租房屋的电路突然被人掐断,致使我的孩子因受冷而发高烧住院,给我经济上和精神上造成损失;第三,清明节期间,我与原告方商谈腾房事宜,我的店面招牌被几个不认识的人砸了。断电、砸牌给我的正常营业、家庭生活造成了一定损失,而且我断定这两起事件都是原告方指使人干的。现在我表态,只要原告方能把断电、砸牌的事情说清楚并赔偿我的损失,我愿意腾房。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日,原、被告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楼房租赁合同书》,约定将原告位于县X路的一处门面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08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租期3年。租赁费约定为第一年x元,第二年、第三年均为x元。2011年3月31日租赁期限届满,被告在未与原告续签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超期占用租赁房屋至今,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要求赔偿其损失为由置之不理。现原告状诉本院,要求判令被告腾出非法占用的房屋,并支付超期使用费,每天15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双方身份证明、楼房租赁合同书、交回租赁房屋通知书、调解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于2008年4月1日,协商一致后签订的《楼房租赁合同书》,意思表示真实,权利义务平等,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2011年3月31日合同期满后,被告不履行腾房义务而超期占用是客观事实,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腾房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支付超期使用费的项目本院予以支持,每日使用费参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即每年考虑为x元,每天计算为54.8元。被告所提的关于赔偿他各种损失的辩解意见系另一法律关系,不足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故本院不予采纳。为保护法人、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保护合同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原告陇县XXX公司与被告XXX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限令被告XXX于2011年8月31日前腾出所租房屋;

二、由被告XXX支付原告陇县XXX公司2011年3月31日至2011年8月31日(共计153天,每天54.8元)的房屋超期使用费人民币8384.4元(若被告于2011年8月31日前腾出房屋,超期使用费以腾出之日前的实际占用天数为准)。

上述有执行内容的款项,于判决生效后2011年8月31日前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平

审判员李岁保

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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