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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二轻集体企业联社诉定安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案

时间:2003-06-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南行初字第25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海南行初字第X号

原告定安县二轻集体企业联社。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联社主任。

被告定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某,县长。

第三人定安县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

第三人定安县经贸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原告定安县二轻集体企业联社不服被告定安县人民政府作出定府(2002)X号《关于撤销定府[1986]X号、[1987]X号文和定国用[1999]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通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定安县二轻集体企业联社以本纠纷已与被告及第三人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安县二轻集体企业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定安县二轻集体企业联社负提。

审判长潘文壮

代理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吕丽霞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谭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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