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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孙XX其他继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县人,无业,住西安市X区。

被执行人孙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县人,无业,住西安市X区。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孙XX其他继承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张XX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西安市X区XX路X号院X幢X.46平方米房屋(房产证号XX)一栋,其中坐北朝南一层西边一间过户给张XX与张XX所有,坐西朝东一层3间带水房过户给张XX所有。本院于2011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3月16日,本院依法向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发出(2011)莲执字第482、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将西安市X区XX路X号院X幢X.46平方米房屋(房产证号XX),其中坐北朝南一层西边一间过户给张XX与张XX所有,坐西朝东一层3间带水房过户给张XX所有。申请执行人张XX于2011年4月29日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

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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