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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宋XX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X公司XX路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

被执行人西安市XX公司XX路菜场,住所地西安市X区。

法定代表人余XX,该菜场经理。

申请执行人宋XX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X公司XX路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XX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6月20日,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西安市XX公司XX路菜场银行账户、房某、车辆等财产线索,存款不足,其余无信息。2011年7月28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XX公司XX路菜场在工行西关支行存款x元。2011年8月9日,本院扣除执行费后将x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宋XX,宋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已执行x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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