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中蓝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监事处长,住(略),现住址北京市空港开发区B区蓝星花园X号楼X门X。
被告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豫新国际(确山)龙源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凤海,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豫新国际(确山)龙源药业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中蓝膜技术有限公司诉邢某某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中蓝膜技术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且邢某某已经依据和解协议履行了付款3万元的义务。现中蓝膜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蓝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中蓝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05(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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