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贾某与某某、李某、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招赘女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律师。

被告某某。住所地:渭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智某某,律师。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贾某与被告某某、李某、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春节过后,原告贾某经人介绍到被告药监局项目工地看大门。同年6月6日下午,原告被铁门划伤手部,被送往医院做了简单处理。原告当晚身体不适,几天后称该铁门被风刮倒撞伤了头部,住院治疗。被告对铁门撞伤头部不予认可,但同意出于人道主义给原告补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给原告贾某一次性补偿人民币8000元。

被告某某、被告李某不再支付原告贾某任何费用。

其余一切言清,互不再究。

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贾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某

代审判员黄雪锋

人民陪审员董石川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