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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9-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18497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某绣园B座2CX室。

法定代表人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晓春,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华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五十元(已交纳)。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王克楠

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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