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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贪污罪,2010年11月15日被新乡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1年8月18日从河南省焦南监狱解回,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栗艳红、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本市X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负责发放石武高铁青苗补偿款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编造虚假的赔偿到户表,骗取补偿款x元,将其中的x元占为己有。具体如下:

1、2008年11月,被告人李某以赵某顺、赵某×、赵某×、赵某×、赵某发、赵某玉、赵某富、赵某富、赵某海的名义套取青苗补偿款x元,从中贪污4460元;

2、2008年12月,被告人李某以赵某×、赵某×的名义虚报果村X棵,套取补偿款x元,从中贪污x元;

3、2009年6月,被告人李某以其母亲郭××的名义虚报土地1.53亩,骗取补偿款x元,占有己有。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某×、赵某×、赵某×等证言,被告人李某户籍证明、任职情况等相关书证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本市X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负责发放石武高铁青苗补偿款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编造虚假的赔偿到户表,骗取补偿款x元,将其中的x元占为己有。具体如下:

1、2008年11月,被告人李某以赵某顺、赵某×、赵某×、赵某×、赵某发、赵某玉、赵某富、赵某富、赵某海的名义套取青苗补偿款x元,从中贪污4460元;

2、2008年12月,被告人李某以赵某×、赵某×的名义虚报果村X棵,套取补偿款x元,从中贪污x元;

3、2009年6月,被告人李某以其母亲郭××的名义虚报土地1.53亩,骗取补偿款x元,占有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及主体身份证明证实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新乡X镇安全生产办公室工作人员(2005年10月至2009年10月任红旗区X村党支部书记),住新乡X村。

2、书证(2010)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于2010年11月15日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书证红旗区纪委、监察局谈话记录及李某书写的书面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某在纪委接受谈话时承认他在担任堤湾村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工作之便于2008年11月份套取青苗补偿款x元,李某得现金4460元;2008年12月份利用赵某×、赵某×的名义多领取补偿款x元,李某得x元;2009年6月份利用其母亲郭××的名义虚报土地1.53亩,金额x元,占为己有。

4、书证新乡X镇财政局出具的石武高铁各村占地亩数情况表及拆迁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清点费清册证实因修建石武高铁堤湾村被占用土地及果木数量的详细情况。

书证新乡X镇财政局出具的土地临时协议证实因修建石武高铁中铁十九局所确定的土地占用及附着物占有赔偿标准。

6、书证堤湾村石武高铁土地补偿款到户表证实堤湾村各户领取石武客专工程补偿款的详细情况。

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1月份村里发放土地、青苗和其它附着物补偿款,发青苗款是会计赵某×和李某一起发的,各农户将青苗款都领完后他发现青苗款和实际亩数不照就问李某,李某说多出来x元,然后给了他x元,剩余4460元李某拿走用了。过了一、二十天,也就是2008年12月份村里发放附着物补偿款时,李某又给了他x元,李某当时说这是多出来的附着物补偿款,前后两次他一共得了x元。事后他在红旗区纪委查案的时候知道一共是x元的果树补偿款,是以赵某×、赵某×的名义领出来,李某给了他x元,剩余的x元他自己拿走了。2009年3月份土地补偿款发放完毕后,大概在2009年6月份会计赵某×在镇上报账时发现多了x元的土地补偿款,赵某×当时给他说了,之后他和赵某×找到李某问怎么回事,李某当时含糊说是多出来的土地补偿款。过了两天李某对他说这笔钱是他用其母亲郭××的名义套出来的,他先用着,直到2010年1月前马屯事发他才把这笔钱还给赵某×,并将在会计核算中心的记账凭证上登记的“郭××名下x元”给划掉,让赵某×在下面注明是误支。此外他还证实李某给过他儿子赵某×x多元的果树补偿款。

8、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过完年后的一天,李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王连屯北地找他,两人碰面后李某给他一张x元的信用社存单并说这是桃树钱,他没有多问就把存单拿走了。之前赵某×找过李某趁石武高铁从村里过,趁机找点活。

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小店镇X村石武高铁附着物补偿款到户表是李某造的,具体发放补偿款工作由她协助李某做的。2009年7、8月份在对账的过程中她发现有x元对不上数,她当时给村委会主任赵某×说了,赵某×说找李某问问怎么回事。直到2010年元月的一天,赵某×打电话说李某把钱拿过来了,让她把钱拿回来交到大队账上,同时对记账凭证进行更改的事实经过。

10、证人郭××的证言证实她本人从未在小店镇X村承包过土地或者种过树,她本人也没从堤湾村领过石武高铁赔偿的补偿款。

证人胡某证言证实2010年几月份记不清了,一天下午当时堤湾村X村长赵某×、会计赵某×去办公室找到他,李某当时说想让会计看一下账,有几个数记不住对一下,于是他把账本找到给了李某,过了两个小时左右李某把账本还回来。

1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修石武高铁占了他家1.3亩多地,土地赔偿款有7万多,土地上附着物是桃树,赔偿了3万多元,除此之外他没有再领过其它赔偿款。

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修建石武高铁他家承包的杨树被占了,赔偿了有200多元,其它赔偿款他没有领过。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查证属实,均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报附着物的手段骗取公款x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依法应当将前后两罪所判刑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案发前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前罪所犯贪污罪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述。书面上述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东峰

审判员温晓雯

审判员张巧荣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敬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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