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罗某因与被上诉人吕某、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罗某因与被上诉人吕某、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惠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某,被上诉人吕某的委托代理人霍某,被上诉人霍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霍某祥系吕某丈夫、霍某父亲,于2009年病逝。1999年7月2日,霍某祥向罗某借现金3000元,并写有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罗某现金叁仟元整,到年底一定还清,按每月一分计息,李国安愿用家产作担保。借条下方有霍某祥及担保人李国安的签名。罗某称因未向担保人李国安借款,不愿起诉担保人。

原审法院认为:霍某祥于1999年借罗某款3000元,现霍某祥已死亡,罗某要求吕某、霍某偿还该笔欠款,因借款人霍某祥向罗某出具的借条上已约定还款时间为1999年底,现已过十余年,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且罗某也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实。故罗某要求吕某、罗某偿还借款3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罗某承担。

宣判后罗某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999年7月2日吕某的丈夫霍某祥称家中急需用钱,向我借现金3000元,并出具借条,其后迟迟不还,每年春节我都和担保人李国安一起,向其讨要,不料2009年霍某祥因病死亡。无奈又向吕某及霍某追讨,仍无结果。在原审庭审过程中,李国安既作为担保人,又作为证人证明借款的事实和讨要的经过,向法庭作证,但原审置借条与证的证言于不顾,认定超过诉讼时效不当。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在原审告知我是否起诉李国安及其法律后果,我称未向李国安借款,不愿起诉李国安,难道这样就要败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吕某、霍某共同答辩称:1999年的欠条,我不清楚,父亲去世前也未交代,在我父亲生病、病危到去世这段时间,也从未去讨要过。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霍某祥向罗某借款3000元,并出具欠条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但从该欠条上载明的还款时间至今,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原审罗某申请担保人李国安出庭作证,欲证明其时效中断,但李国安的证人证言仅证明其清楚借款事实并未证明该笔借款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罗某上诉称每年都向霍某祥及其家人讨要欠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无相关证据支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罗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华伟

审判员苟珊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武永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