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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钱某、郑州市X村民委员会第某村X组)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岗村委)土地承包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永军,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X村民委员会第某村X组,住所地:郑州市X村。

负责人宋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长华,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X村。

负责人曹某,村主任。

上诉人钱某、郑州市X村民委员会第某村X组)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岗村委)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935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钱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永军,上诉人西岗六组的负责人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长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西岗村委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0月8日,钱某与西岗六组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一份,约定为增加集体收入,合理利用荒地,经双方协商制定以下协议,1、西岗六组给钱某提供原自来水大院共36亩,养某花草。2、钱某自签字5日内交清99年租金x元,自第1年至第10年每年交x元,第11年至第20年交x元,第21至第30年交x元。交款办法为每年1月10日前交清当年全部租金,逾期交款按欠款数加收10%滞纳金,逾期3月钱某不能全部交清当年租金,视为违约,西岗六组有权自行终止合同。3、钱某经营种植业,不得污染环境,如因过失造成损失,责任由其全部承担。4、因政策变更、城市建设等因素涉及协议不能正常执行,双方及时协商,任一方不得单方终止原协议。5、上述土地钱某可以和他人联营联办或子女继承,但须报西岗六组负责人同意。6、西岗六组不承担钱某任何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由其个人全额承担。7、在承包期西岗六组有责任协助钱某搞好关系,调解纠纷,如果出现无故阻止钱某正常经营,造成损失由肇事人赔偿钱某损失。8、西岗六组给钱某提供水源、电源,费用钱某承担,西岗六组保证到郑上路X路畅通。9、如国家重用上述土地,阶段,土地价款安置裣归西岗六组所有,地上青苗裣和建筑物赔款归钱某所有。10、合同期间西岗六组领导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11、原水厂渔场路以西土地,如西岗六组开发需要,钱某应无条件服从,租金从承包金中扣除。12、协议期满,地上不动产全部归钱某所有,如钱某愿意继续承包,同等条件下,有权俦民,如不再承包,不动产双方协商作价。13、协议自签字起生效,有效期50年,计款时间从1999年1月1日起计算等。同日,钱某与西岗六组又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一份,约定西岗六组提供钱某村东北荒沟、荒地63亩,供钱某种养某草使用。钱某自签字5日内交清99年租金x元整,自第2年至第10年每年每亩交租金730元,第11年至第20年每年每亩交803元,第21年至第30年每年每亩交883元。交款办法为每年的1月10前交清,逾期3个月视为违约,村X组有权自行终止合同。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有效期50年,自1999年1月1日起计算。其他条款与前述土地承包协议相同,西岗村X镇政府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协议签订后,钱某即组织人员在承包地上建设经营。同年12月28日,钱某与西岗六组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1、经双方在98年12月份重新分块、丈量土地及留去道路后,按原协议的土地承包数执行。2、因西岗六组的原因,不能按期把桃园、养某、养某场、锻件厂及坟地搬迁,交给钱某使用。3、99年按x元支付承包金(三份土地承包协议合一份)。4、如99年底以前,西岗六组还未把土地交给钱某使用,钱某可停止对以后承包金的支付,并退回以前所交的承包金及赔偿经济损失。5、如西岗六组全部把土地搬迁完毕后,并平整完建筑物等,钱某可按原协议除去搬迁前的时间后,全部土地每年给承包金4万元。3年内按每亩730执行。6、西岗六组以后不能干涉钱某在荒地上平整及修某地貌、买土、卖土、租赁等正常合法经营。7、本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999年8月8日,钱某与西岗六组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约定西岗六组给钱某提供摩天镜荒地一块,供钱某种养某花草使用。钱某自签字5日内交清2000年租金600元整,自第1年至第10年每年交600元,第11年至20年交660元,第21年至30年交720元。协议有效期50年,自2000年1月1日计算。其他条款与前述土地承包协议相同。钱某承包期间,在3块承包地上修某了大门、围某、房屋、堤坝、鱼塘、假山、温室大棚、铁丝网等,种植了果树、花草和绿化树等。2001年初,离开承包地,未再经营。1999年,钱某交西岗六组承包金x元,2000年钱某交承包款x元,2001年交款x元。2002年6月,西岗村委认为该承包地长期荒芜,钱某不交承包款,决定收回承包地。2003年春,西岗六组在本案北沟、花子潭地块上种植了银杏树,种植面积约30亩。2006年,承包地的一部分(约50亩)被房地产公司占用,开发房产。双方均未提供土地重用裣情况。

原审法院另查明,1999年,钱某代表河南省裕昌下班有限公司借西岗六组款50万元,约定年利率22%。该款至今未偿还。河南省裕晶下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钱某,该公司因未年检,于2006年2月1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至1999年底,西岗六组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将养某场、锻件厂及坟地搬迁。至钱某起诉时,其在承包地上投资建设的大门、围某、房屋、堤坝等实物,因房产开发及管理缺失等原因,绝大多数已不存在。诉讼中,钱某为证明其损失,提供了收条、清单、协议、结算单、收据、证明、工资表等证据,对这些证据,西岗六组不予认可,不予质证。

原审法院认为:钱某和西岗六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至1999年底,西岗六组未将养某场、锻件厂及坟地搬迁,违反了补充协议,属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补充协议第某条退回以前所交的承包的约定,西岗六组应退回钱某交纳的承包金。2000年钱某向西岗六组交款x元,钱某称是承包金,西岗六组认为是利息,证人宋某强证明也是利息。不管是承包协议或是补充协议,均无承包金是x元的约定,根据钱某经手借款50万元的事实,该x元应是利息而非承包金。故钱某交纳的承包金为1999年交的x元和2001年交的x元,共计x元,西岗六组应予退回。补充协议第某条虽然也规定了赔偿钱某一切经济损失,但钱某提供的损失的证据不足,绝大部分实物已不存在,且西岗六组不予认可,钱某又未提供其他证据相印证,故不予认定。因钱某诉请中包含了承包金x元,故该x元也属于钱某的损失,西岗六组应予赔偿。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因涉及50万元借款,西岗六组经常向钱某催要,催款时钱某就提出承包土地问题,主张自己的权利,故不超过诉讼时效。西岗六组辩称本案应先仲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西岗村委不是合同当事人,不直接承担本案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某十四条第某款、第某、第某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十四条第某款之规定,并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法院判决:1、西岗六组赔偿钱某损失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驳回钱某要求西岗村委承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西岗六组负担2500元,钱某负担x元。

宣判后钱某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将2000年交款x元认定为借款利息错误。我分别于1999年交承包金7万元,2000年交承包金x元,2001年交x元,原审将2000年交款认定为利息错误。二、我在原审提交了所受损失272.97万元,原审以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错误。我提交的证据证明了承包土地进行了推土、修某、填沟、修某,植树种花、建设大棚等投资。西岗六组未在1999年底按协议约定将养某场、锻件厂及坟地搬迁,已属违约,之后又破坏阻止我承包土地,并在2002年6月14日单方面通知我解决承包协议,是违约应赔偿我的全部损失。三、西岗村X组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西岗村委在1998年10月8日两份协议中均有签章,且在2002年6月14日作出书面通知,决定解除我与西岗六组之间的承包协议,并表示如出现问题由村X组不承担任何责任。发生争议后,我多次向西岗村委发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通知,西岗村委也两次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协商解决问题。这些说明,西岗村委是合同当事人。请求撤销原判决或发回重审,或改判二被上诉人共同赔偿损失260万元。

被上诉人西岗六组口头答辩称:1、原审认定11万元是利息正确。2、原审认定钱某所诉损失证据不足正确。3、我方未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上诉人西岗村委未答辩。

西岗六组上诉称:一、原审依据补充协议认定我方违约与事实不符,判决赔偿钱某损失x元无法律依据。原审认定我方违约与事实不符。实际是1998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钱某因自身经济原因,长期拖欠租金,并致承包土地荒芜多年,按协议属于自行终止,并非我方违约。1、根据补充协议第4条的规定,及证人宋某强给钱某出具的收条可以看出,钱某不仅支付了1999年的租金,还支付了2001年的租金,钱某之所以支付租金,是因为我方已按协议将土地交给其使用。2、钱某支付的2001年租金就是约定的数额,之所以按约定支付租金,同样是因为我方未违约。3、钱某在签订补充协议后,于1999年代表河南省裕晶下班有限公司向我方借款50万元,由此可以印证,其因自身经济原因支付租金。4、2002年6月14日西岗村X村民强烈要求,出于维护稳定发出通知,从通知及所附村民签名可以印证违约的是钱某。二、原审认定钱某的诉请不超过诉讼时效不能成立。钱某在2001年已经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即便2003年9月向我方发出要求履行协议通知而引起时效中断,2009年起诉,也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审根据我方经常向其催要借款认定时效不过错误。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钱某口头答辩称:1、原审认定村X组违约正确。2、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原审被告西岗村委未发表意见。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钱某与西岗六组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权利义务。西岗六组未按补充协议第4条的规定将承包土地交付钱某使用,已构成违约,应按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退回已收承包金的违约责任。西岗六组上诉称未违约,系钱某未交纳承包金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将承包土地交付钱某,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西岗六组退回钱某前期所交纳的承包金x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在西岗六组催要50万元借款期间,钱某不断与西岗六组就土地承包问题进行协商符合通常情理,西岗六组关于钱某从未向其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土地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中,均无承包金为x元的约定,且证人宋某强亦证明该款系50万元借款利息,钱某上诉称该款系承包土地租金,但其一、二审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虽土地承包协议上西岗村委进行了签章,但签订补充协议的甲方为钱某,乙方为西岗六组,西岗村委并非合同当事人,对钱某上诉称西岗村X组共同承担违约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审中,钱某所提供损失的相关证据均为白条,无其他证据能够印证,且西岗六组对此不予认可,对钱某上诉称西岗六组应赔偿其损失260万元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西岗村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系西岗六组违约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西岗六组承担。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五十三条第某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西岗六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华伟

审判员苟珊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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