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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北京唐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8-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民初字第1879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男,朝鲜族,X年X月X日出生,旅美画家,住(略)。

被告北京唐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首都时代广场四层。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唐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加宁,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北京唐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31日受理。诉讼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电话、地址司法专邮寄送被告答辩状和开庭传票多次,均被以“电话无人接听、手机不开机、家中无人”为由退回,故本院依法向原告公告送达被告答辩状和开庭传票。按照公告之告知内容,本院于2005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张某某对被告北京唐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1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邢军

二00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万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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