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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24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霍XX。

委托代理人:邹XX。

委托代理人:赵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上诉人霍XX与被上诉人高XX、被上诉人李XX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XX民三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曹岩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维佳主审,审判员关兵参加评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霍XX现居国外,其委托代理人已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本院提交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克福总领事馆出具的有效公证书,明确委托邹XX、赵XX做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并注明代理人在一、二审阶段的委托代理权限,其中包括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等。上诉人霍XX在本案中的委托代理人有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等权利,原审法院应对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代为提起的诉讼进行实体审理。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XX民三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长曹岩

审判员关兵

代理审判员张维佳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娜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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