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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海尾中学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2-12-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南民三终字第9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海南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昌江黎族自治县海尾中学。住所地昌江黎族自治县X镇。

法定代表人林某甲,该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1961年11月出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住(略)。

原审被告林某乙,男,1964年5月出生,汉族,昌江黎族自治县X镇X村人,住(略)。

上诉人昌江黎族自治县海尾中学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2)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二00年五月十二日,上诉人昌江黎族自治县海尾中学为美化校容校貌,向被上诉人陈某某借款人民币(略)元,双方约定借款月息为人民币300元,于二000年九月十五日本息一次性还清,原审被告林某乙作为保证人提某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上诉人昌江黎族自治县海尾中学因资金困难,未能按期还本付息。上诉人催要未果,诉至一审法院。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上诉人昌江黎族自治县海尾中学拖欠被上诉人陈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略)元及利息4200元共计(略)元,上诉人分三次归还。2003年3月20日前归还5000元,2003年9月20日前归还5000元,2004年3月20日前归还4200元。双方该笔债权债务全部清结。

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722元,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负担722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某和

代理审判员罗葵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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