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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驻马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执行驻马某市亚泰实业有限公司、驻马某市金发贸易有限公司、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三亚蓝月湾酒店管理有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外人吴庆华,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X街道商苑X幢X单元X室。

身份证号码x。

案外人杜伶玉,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同上,

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蒿伟,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驻马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河南省驻马某市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驻马某市亚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某市金发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亚蓝月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驻马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执行驻马某市亚泰实业有限公司、驻马某市金发贸易有限公司、三亚泰鑫实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三亚蓝月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征收处罚两案中,于2010年7月23日,对位于海南省三亚市X镇X村

东侧在建的海景泰鑫花园土地及房产予以查封。案外人吴庆华、杜伶玉以查封标的物中,有其合法购买的房产为由,于2010年10月29日提出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吴庆华、杜伶玉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案外人吴庆华、杜伶玉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吴庆华、杜伶玉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辛民

审判员高洪新

助理审判员刘超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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