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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教音像出版社与湖北教育出版社、湖北点开新媒体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市新华书店小庄书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06-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朝民初字第16865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高教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安华西里一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刚,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军,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教育出版社,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娄某某,该社社长。

被告湖北点开新媒体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X号建银大厦X室。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小庄书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X号楼西侧院。

负责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北京高教音像出版社诉湖北教育出版社、湖北点开新媒体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市新华书店小庄书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高教音像出版社于200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高教音像出版社以双方纠纷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高教音像出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北京高教音像出版社负担3505元(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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