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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故意伤害,胡某某、郑某某窝藏案

时间:2002-12-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南刑初字第183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2)海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海南省陵水黎某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本号镇妇女主任,住(略),系被害人卓某宏的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卓某宏的儿子。

法定代理人黎某某,女,系原告人卓某之母亲。

被告人黄某某,别名黄某勇,男,X年X月X日出生,黎某,小学文化程度,系陵水县X镇X村X村农民,住(略)。因本案2002年5月24日被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在陵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别名胡某平,女,X年X月X日出生,黎某,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系陵水县X镇X村农民,住(略)。因本案2002年5月23日被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在陵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别名郑某池,女,X年X月X日出生,黎某,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系陵水县X镇X村农民,住(略)。因本案2002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在陵水县看守所。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某和郑某某犯窝藏罪,于200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某、卓某也以要求被告人黄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池晓娟、王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郑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2年5月1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黄某池(在逃)酒后到祖关镇李花梅的桌球店寻衅滋事,黄某池打李致轻微伤,后一同骑摩托车往本号镇方向逃窜。陵水县公安局民警卓某宏得知此事后骑摩托车在本号镇X村路口处追上被告人黄某某及黄某池,告知二人其是公安人员,并要求二黄某要再到李花梅的桌球店闹事,黄某池不服和卓某宏争吵并动手殴打卓。尔后,被告人黄某某上去挥拳殴打卓某宏,黄某池乘机随手捡起一根木棍打卓某头部,将卓某昏倒地后一齐逃离现场。卓某宏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卓某宏系头部受钝器打击,造成硬膜外血肿致脑疝形成而死亡。

次日晚,被告人黄某某逃到姨母被告人郑某某家,将打人之事告诉郑某其家人,郑某黄某夜。5月17日上午,郑某50元给黄,又给被告人胡某某100元,让胡某黄某到琼山市亲戚家中躲藏。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某、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作案凶器、法医鉴定书及各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某、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某、卓某诉称,由于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行为,使他们遭受经济损失,要求判令被告人黄某某赔偿抢救治疗费6500元,交通费30元,丧葬费3000元、抚养费9600元及死亡补赔金(略)元,共计(略)元。

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被告人胡某某辩解其带黄某某去琼山之前并不知道是黄某了人。

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1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黄某池(在逃)两人喝酒后,驾驶一辆摩托车窜到陵水县X镇李花梅的桌球店寻衅滋事,黄某池动手殴打李花梅致轻微伤。后黄某某、黄某池驾车沿陵保公路往本号镇方向逃窜。陵水县公安局民警卓某宏得知此事后骑摩托车追赶黄某某二人,在本号镇X村路口,卓某宏赶上并叫黄某某、黄某池停车,卓某知二人其是公安人员,要求黄某池二人不要再去李花梅的桌球店闹事,但黄某池不服。当卓某宏要离开时,黄某池将卓某住和卓某生争吵并动手殴打卓,卓某和黄某池扭打在一起,被告人黄某某见状上去挥拳殴打卓某宏,并将卓某开,黄某池脱身后随手捡起一根木棍,打卓某头部,将其卓某宏打昏在地后二黄某驾车逃离现场。卓某宏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卓某宏系头部受钝器打击,造成硬膜外血肿致脑疝形成而死亡。

次日晚,被告人黄某某逃到祖关镇其姨母被告人郑某某家,并将其伙同黄某池在九曲村路口殴打卓某宏之事告诉了被告人郑某某、胡某某等人,当晚郑某某将黄某某留宿其家中。5月17日上午,郑某给黄某某50元人民币,又给被告人胡某某100元人民币,并让胡某黄某某到琼山市X镇亲戚家躲藏。胡某于当天下午将黄某到姨母郑某梅家。第二天上午,胡某某又将黄某某带往琼山市X镇X村卓某英家躲藏。

认定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的供述。黄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害人卓某宏当时表明是公安干警,叫他们不要再到桌球店闹事,黄某池不服,当卓某离开时,黄某池将卓某住和卓某架并扭打起来,他便上去帮黄某池,用拳打卓,将卓某开,黄某池便拿起木棍殴打卓某头部数次,然后逃离现场。次日晚逃到姨母郑某某家将打人的事告诉了郑某某及胡某某等人,郑某交钱并叫胡某其带到琼山市亲戚家躲藏,目的是不想被公安机关抓到。黄某某还供认,打卓某宏时,其穿褐色长袖衬衣,黄某池穿的是红色短袖衬衫。郑某某供述证实,黄某某到其家后,一起吃晚饭,黄某和别人打了一个人伤很重,要躲一躲,她便交50元黄某某、交100元给女儿胡某某,叫胡某黄某琼山亲戚家躲藏,顺便找工干。胡某某的供述证实,母亲郑某某交100元她,叫她带表哥黄某某到琼山亲戚家,她知道黄某某打了人要躲一躲。

2、证人证某。李花梅的陈述证实,5月15日下午,黄某勇和另一青年喝醉酒到她的桌球店闹事,她不给桌球黄某勇二人打,高个子的那人就用拳打她,还抓她头发,当时黄某勇穿灰色长袖衬衣,另一个青年穿红色衬衣。被告人黄某某的胞兄黄某强述证,5月15日下午5时许,黄某某骑一部摩托车回家,黄某某说和黄某池打了一人伤势不轻。卓某颖、卓某悔的陈述证实,他们当时在现场树上摘果子和去小店的路上,见一穿白衬衣一穿红衬衣的两个青年打阿业叔(即卓某宏,又名卓某业),穿白衣服的用拳打,穿红衣服的用木棒打。郑某梅、黎某明述证,胡某某和黄某某到他们家时,胡某某说黄某某在陵水将人打伤了。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详细记录了现场位于九曲村路X路上,现场遗留有摩托车安全帽外壳、帽内垫、木棍等物。经被告人黄某某辨认确认不误。

4、法医鉴定书。该鉴定书结论认为,卓某宏系头部受钝器打击,造成硬膜外血肿致脑疝形成而死亡。

5、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及黄某某父母的笔记本记载,被告人黄某某出生于1983年4月1日(农历2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出生于1984年12月5日,被告人郑某某出生于1956年10月11日,三被告人作案时均已年满18岁。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应予采信确认。

另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某、卓某分别是被害人卓某宏的妻子和儿子,卓某出生于1992年6月22日,卓某宏被伤害后,原告人黎某某及家人等将其送往陵水县医院抢救,花去车费30元及抢救费437元。三亚农垦医院的治疗费用陵水县公安局已支付。

原告人黎某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其和卓某宏的结婚证、卓某的户口本及陵水县医院的住院费收据等。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应予采信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民警的指责而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安民警,致该民警受伤抢救无效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某、郑某某明知黄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住处、财物及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胡某某辩解其带黄某某到琼山市亲戚家前并不知道黄某了人。经查,黄某某、郑某梅、黎某明的供述及证言一致证实,黄某某到她家后曾将打人伤重之事告诉了她,她带黄某某到琼山郑某梅、黎某明家后也明确告知郑、黎某人黄某某因打人伤重而带黄某躲避,因此其辩解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被告人黄某某赔偿部分抢救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参照海南省交警总队《关于二00二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之规定,丧葬费为3000元,卓某的抚养费为(8×2652)÷2=(略)元,抢救治疗费为437元,交通费30元。原告人黎某某诉请判决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三亚农垦医院抢救治疗费6000元,因陵水县公安局已经支付,不属其直接经济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诉请判决被告人黄某某赔偿死亡补偿金(略)元,因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本院也不予支持。原告人诉请判决被告人黄某某赔偿抚养费9600元在规定应判赔偿的(略)元之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止)。

三、被告人郑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止)。

四、被告人黄某某赔偿医疗费437元、丧葬费3000元给原告人黎某某;赔偿抚养费9600元给原告人卓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曾雄

代理审判员吴曼江

代理审判员陈伟

二00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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