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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27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

上诉人邹X与被上诉人赵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赵某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周启星、代理审判员孙玉明参加评议,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邹X在二审审理中于2011年X月X日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邹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邹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邹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

代理审判员周启星

代理审判员孙玉明

二О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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