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凌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凌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凌某与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祖林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强、被告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凌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不尊重原告人格,经常为生活琐事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均分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祁某辩称,夫妻生活期间有时吵打属实,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要求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于2006年7月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后于2010年4月19日补办结婚证。于2007年5月18日婚生一男孩,取名祁××。婚后,原、被告因性格差异,有时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在固始县X路和凤凰大道交叉口处购有一套房产,购买时价格17万元,为购买此房原、被告对外尚欠部分债务,但对债务的数额,原、被告说法不一;原、被告在固始县城关投资有一个理发店。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开庭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然性格各异,有时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但原告尚未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只要原、被告相互加强感情交流,相互理解,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本院从维系一个美好家庭的角度出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也是给原、被告提供一个和好的机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凌某要求与被告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预交二审诉讼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祖林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熊耀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