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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诉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跃,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金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21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委托代理人马跃,被告岳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金某与被告岳某于200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4月举行婚礼,2006年8月3日补办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岳XX。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很少沟通,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打架。被告对原告母女不管不问,没有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和责任。特别是从去年开始被告沉迷于赌博而不能自拔。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们仅因家务事生气,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我保证今后改掉赌博的恶习,因此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某与被告岳某于200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4月举行婚礼,2006年8月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月29日二人生育一女孩,取名岳XX。原、被告婚后曾因家务琐事生气,特别是自2010年起被告经常赌博,对家庭照顾不周,引起原告不满。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与被告岳某虽曾因家务琐事生气,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庭审中被告也表示今后改掉赌博不良嗜好,维护家庭的和睦。据此,本院认为原、被告仍有和好的可能,且鉴于双方所生子女年龄尚小,如果原、被告离婚,对其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应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金某与被告岳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新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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