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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新蔡某涧头乡X村委元冢。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某、周某某,驻马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作出(2009)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3月至6月,被告人李XX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建立“66成人网”(//www.66cc.info),利用所建网站传播淫秽信息并收取广告商的广告费,共牟取非法利益8700元。“66成人网”(//www.66cc.info)包含“66成人A片”(//sc.66cc.info)、“66成人网”(//1.66dd.info)两个子站,含有7101张淫秽色情图片、1424个淫秽视频,并提供多个淫秽色情网站的链接。案发后,违法所得8700元已被追缴。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XX的供述、证人王某某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上诉人李XX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公安机关取证程序违法,所取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上诉人李XX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一审相同,且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李XX及其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取证程序违法,所取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66成人网”涉嫌传播淫秽信息,于2009年6月11日对上诉人李XX开设的网站进行远程勘验,并固定证据,确定其涉嫌违法犯罪后,于同月16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的取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所取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以认定。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李XX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认定上诉人李XX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已考虑该情节对上诉人李XX予以减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故此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X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中淫秽图片7101张、淫秽视频文件1424个,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属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李XX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XX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新华

审判员吴德河

代理审判员李晓龙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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