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任某诉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许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温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宝丰县X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姜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北X号。

代表人谢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迎辉,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任某诉被告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平顶山分公司)、许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的委托代理人温某,被告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周某某,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平顶山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4日8时52分许,谢某权驾驶豫D-x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宝汝公路X路段时,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调查,认定谢某权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无责任。因豫D-x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平顶山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某。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23元,误工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营养费1400元,护某x元,残疾赔偿金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184.5,共计x.7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事故属实,愿意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

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平顶山分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事故属实,愿意在保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

原告在举证期间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宝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以此证明该起事故责任某划分情况;

3、收费票据3份,以此证明原告支出某疗费x.23元;

4、宝丰县中医院诊断证明、出某、病历各1份,以此证明原告任某的病情及治疗情况;

5、汝州市骨伤科医院诊断证明、出某、病历各1份,以此证明原告任某的病情及治疗情况;

6、费用清单2份,以此证明原告任某受伤住院用药情况;

7、平顶山平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平安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以此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两处十级;

8、鉴定费票据,以此证明原告支出某定费600元;

9、房屋租赁协议书、房屋租赁证及证明各1份,以此证明原告任某在宝丰县城居住三年,属城市居民的事实;

10、保单2份,以此证明豫D-x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的投保情况;

11、交通费134.5元;

12、胡国红户口本1份,以此证明护某人员的情况。

被告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人民财产保险平顶山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人民财产保险平顶山分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9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收入及在城镇居住的情况;对证据11有异议,无车辆出某地及目的地;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9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1有异议,不是正规票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均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0年11月4日8时52分许,谢某权驾驶豫D-x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宝汝公路X路段时,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调查,认定谢某权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无责任。

原告任某于事故当天被送往宝丰县中医院治疗,住院2天,支付医疗费5045.03元。同年11月6日原告转入汝州市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伤情被诊断为:1、左踝关节开放性脱位术后;2、左足背皮肤撕脱伤术后;3、左足内侧楔骨骨折术后;4、左外踝骨折;5、左足第3跖骨骨折。原告于2011年3月21日出某。原告在该院共住院134天,支付医疗费6550.2元。原告住院期间均由1人护某,为农业人员。原告任某自2008年在宝丰县X区居委会辖区居住务工。

2011年6月16日,平顶山平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某安平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

豫D-x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为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平顶山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某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某额为x元(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2010年12月7日止。

另查明,上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x元/年。原告已收到事故相对方赔偿款3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某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为此,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平顶山分公司应当在豫D-x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所投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本案直接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某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某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任某虽系农业户口,但自2008年在宝丰县X区居委会辖区居住务工,故其相应的损害赔偿数额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本案具体情况,原告任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计数额为:医疗费x.23元,误工费5848元(136天×43元/天),护某5848元(136天×43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080元(136天×30元/天),营养费1360元(136天×10元/天),残疾赔偿金x元[(x元/年×20年×(10%+2%)],交通费100元,共计x.23元。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根据本案实际,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5000元确定为宜。原告请求的误工费、护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高于规定的标准,对超出某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鉴定费,因不符合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本院亦不予支持。事故相对方已赔偿原告的3000元,应在赔偿总额中扣除。

综上,原告的损失总计为x.23元,应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平顶山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任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某》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任某损失x.23元(已扣除事故相对方赔偿的3000元);

二、驳回原告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1000元,由被告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某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辉瑾

审判员高建彬

审判员颜世深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琪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