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广东海基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同投资有限公司、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丙,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海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区X路鸿翔大厦天麟第X楼A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普,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天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区X路X号X楼I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郑办)与广东海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基业公司)、广州天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同公司)、原审第三人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投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海基业公司于2010年12月29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长城郑办与天同公司2006年12月1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长城郑办、天同公司负担。原审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长城郑办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城郑办的委托代理人赵某丙、崔某某,被上诉人海基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丁、刘某普,原审第三人郑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天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审判长王玉宏

审判员赵某祖

代理审判员田伍龙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魏某凡(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